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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祥德

发布日期:2023-08-11   点击量:

冀祥德,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先后从事过警察、警校教师、律师、检察、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地方志、出版工作。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任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方志出版社社长等职。曾获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十大杰出法学博士后”、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辩护律师等称号。


主要研究方向:

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学,法律教育学,近年开始从事方志学研究。

主要社会兼职:

中国地方志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地方志学会方志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地方志学会年鉴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等学会、协会常务理事,临沂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广西大学、烟台大学等院校兼职研究员、教授,民政部等部委法律顾问,北京、山东、河北等政法系统专家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博士后合作导师。

主要学术成果:

《劳教制度废除后国家制裁体系之重构》(专著);《控辩平等论》(专著);《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专著);《婚内强奸问题研究》(专著);《建立中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理论与实证研究》(著作第一作者);《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著作第一作者);《法律教育学的新发展》(著作第一作者);《监所暴力与监所体制改革研究》(著作第一作者);《中国改造罪犯模式之转型》(著作第一作者);《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主编);《司法制度新论》(主编);《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与展望》(主编);《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主编);《法律视野下的十大社会热点问题》(主编);另主编、合著、参编著作、教材四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二百余篇。为中央宣传部社科规划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学术动态》等选用科研成果、研究报告四十余项篇。

承担主要课题:

独立完成的重要法学课题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课题“世界刑事诉讼的四次革命”;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资助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资助项目“劳教制度废除与国家制裁体系重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提供资助的加拿大律师协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刑事辩护与司法改革课题;中外合作国际课题“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中荷法律制度改革研究课题之子课题“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准入制度”。

主持完成的重要法学课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重点课题“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控辩关系”“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建立中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研究”“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国情重大课题“改造罪犯的中国模式”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疑罪不诉的证据问题研究”等;中国法学会课题“遏制监所暴力与监所体制改革研究”等。

独立承担或者主持的方志学课题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工程“中国抗日战争志”;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重大课题“中国南海志”;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重大课题“民族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志书出版资助工程”“民族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年鉴出版资助工程”“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中国名村志文化工程”“中国志书精品工程”“中国年鉴精品工程”“中国地方志‘一体两翼’工程”“方志馆研究建设与全国地方志出版基地建设工程”“全国数字方志与信息方志建设工程”“中国地方志学科建设与队伍建设工程”“中国方志文化走向世界工程”“中国名山志文化工程”“中国名水志文化工程”“中国名街志文化工程”“中国名酒志文化工程”等。

主要学术获奖:

第一届全国法学博士后科研成果一等奖(专著类);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专著类);中国法学会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成果一等奖(专著类);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及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科研成果类);第三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教育部等单位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若干。

主要学术观点

一、提出并论证了“刑事诉讼第四次革命”的命题。认为:刑事诉讼的第一次革命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刑事诉讼的第二次革命是审判权与控诉权的分离;刑事诉讼的第三次革命是控辩平等(或者控辩平衡);目前,世界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第四次革命--控辩关系从以对抗为主、合作为辅,转向以合作为主、对抗为辅。

二、提出并论证了“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在致力于解决中国转型时期纠纷多发与有限司法资源矛盾的对策研究中,提出了“控辩协商”的概念,倡导并构建适应中国实际需要、富有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切合二十一世纪法治时代精神的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

三、发展了“控辩平等理论”。在法学界关于控辩平等主要是"平等武装"的传统理论基础之上,提出并论证了“平等对抗”、“平等保护”和“平等合作”的新学说,赋予了控辩平等新的内涵;以论证控辩平等应当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为理论基础,结合实证研究剖析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备受诟病的根由,主张应当通过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实现平等合作与平等对抗。

四、提出并论证了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语境之下,重构中国控辩关系的设想。即从目前控辩双方的“敌视”、“非理性、不平等对抗”,转向“控辩平等”;在控辩平等的基础上,控辩双方既可以平等对抗,也可以平等合作。基本方案是: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首先寻求平等合作,用以解决80%左右的案件,以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合作不成的20%左右的案件,平等对抗,以促进实现公正;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一体化改造,实现建立公正、权威、高效司法制度的目标。

五、提出并论证了以“简者更简、繁者更繁”为中心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主张以证据开示为前提,设置问罪程序,通过罪状认否对案件予以繁简分流。被追诉人作有罪答辩的,进入正当简易程序,视案情清楚与否及证据充分与否而分别适用速决程序或者控辩协商程序,简化庭审前的准备与庭审程序中的诸多环节,做到"简者更简";被追诉人作无罪答辩的,进入正当普通程序,赋予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全面的实体与程序的权利保障,实现“繁者越繁”。

六、提出并论证了“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认为应当建立在对提请或者移送批准逮捕案件作分流处理的前提下,以证明标准的层次性理论为正当性基础,以附定罪条件为实质,以特殊犯罪控制与一般人权保障为诉讼价值追求,以国际公约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设计坐标,立足中国刑事司法现状,对我国强制措施制度予以诉讼化改造。该论证对于纠正实务界错误认识,澄清学术界的误解,建构逮捕制度的正当性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七、在刑事辩护领域率先提出“刑事辩护三难说”。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1997年刑法增加第306条后,刑事辩护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被法学界和法律界引用至今。

八、提出并论证了“公检法律车轮说”。认为“在法治视野之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缺乏现代辩护律师制度的刑事司法制度,永远不可能驶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为此,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改变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那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会给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造成困难的观念,树立律师参与诉讼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程序公正的现代法治观念,在刑事诉讼中平等的、善意的对待辩护律师,与辩护律师携手并肩,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九、提出并论证了“刑事辩护准入说”。关于在我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总体构想是:必须取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刑事辩护执业证书的律师才能从事刑事辩护。凡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业务三年以上,并通过专门的刑事辩护考试者,可以在基层法院从事刑事辩护;在基层法院从事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的律师,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可以在中级法院从事一般刑事案件的辩护;在中级法院从事五年以上一般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可以从事死刑案件的辩护。同时,建立与准入机制相配套的培训机制、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十、提出并论证了“刑事辩护木桶说”。指出:一个国家稳定和发展最不可或缺的制度莫过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中最不可或缺的制度当是刑事司法制度,而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又依赖于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辩护律师能否真正履行好辩护的职责以及辩护律师能否建立起公众的信赖。形象地说:法治是“社会木桶”最短的一块木板,刑事法治是“法治木桶”最短的一块木板,刑事辩护是“刑事法治木桶”最短的一块木板。评价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从其刑事辩护状况的考察中即可得出确定性结论。

十一、提出并论证了“婚内强奸犯罪化”主张。提出了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的新原点--“耦合权利义务说”。揭示出婚内强奸的起动原因乃性违约,由于性违约从而导致性暴力。但是,从法律逻辑上,性违约则不一定必然导致性暴力,尤其不必然导致性暴力之合法性。认为在权利规范从社会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之后,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功能。这种理念反映在对婚内强奸问题的认识上,即是冲破婚姻关系对妇女性权利保护的羁绊,走出“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的误区,实现“告诉乃论”为前提之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

十二、提出并论证了“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主张。认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习苏联模式,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借鉴大陆法系模式,又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提出后中国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变迁过程。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基本标志集中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第一,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趋成熟;第二,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多元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第三,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律素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全民的普法教育互相衔接的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第四,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教育就业机制逐步建立;第五,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与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日益协调。

十三、提出并论证了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正在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认为:中国2009年法律硕士(法学)的恢复招生,标志着法科研究生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到以法律硕士为主转型的开始。在未来中国法科研究生的发展和培养方向上,政法系统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行将停招;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复合型、实践型高级专业人才,主要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法律知识与相应系统专业知识复合的实践应用人才;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将培养目标定位于专业型、实践型高级法律人才,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高级警官;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学术型、研究型高级法律人才,主要为法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培养教师和科研人员。

十四、在法学界、方志学界首倡“依法治志”,论证了依法治志的内涵、外延、价值、目标及其实现路径,观点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纳,依法治志被写入《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成为指导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六大基本原则之一。

十五、提出并论证了“修志问道,执笔著史”的方志人精神,“修志问道,执笔著史的方志人精神”由国务院办公厅写入《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

十六,提出并论证了新时代地方志工作的定位是“修志问道,以启未来”“ 为当代提供资政辅治之参考,为后世留下堪存堪鉴之记述”;新时代方志人的定位是“执笔著信史,彰善引风气”。

十七、提出并论证了“新时代地方志三大创新目标”,即地方志要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开拓创新;地方志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开拓创新;地方志要围绕接地气、走进千家万户开拓创新。

十八、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方志文化自信。认为方志的民族性、地域性、包容性、功能性、资料性、权威性是方志文化自信的生成基础,方志文化自身的特殊属性和独特魅力成为推动中华文化繁荣发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慧宝库,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独特地位和作用,是世界历史文化长河中最灿烂的文化瑰宝,在世界文化之林也占有独特位置和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影响力。在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实现过程中,方志文化应该也必须有所作为,发挥引领作用;在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目标实现后,方志文化应当站在世界文化舞台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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