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讯(朱学进)9月29日上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主讲、法学院张新娟教授主持的“中国外资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讲座在教学楼1207教室举行。
韩教授首先通过图表形式对比中国外商投资立法和内资立法的进程。如1979年《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6年《外资企业法》、1988年《合作企业法》以及1995年的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并举例说明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内容,如《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没有股东会,且采取逐项审批机制。在《合作企业法》中,联营管理委员会可以不是法人,而无股东会的董事会可以是法人,可以委托他人经营并约定外方提前回收投资。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审批,登记即成立。中国外商投资体制的突出特点是逐项审批;而且,不能认为我国从1995年就有负面清单,因为之前我国是列出鼓励、限制或禁止三类审批事项,现在只审批限制和禁止两类。而是政府开始放宽审批手续,促进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演变特点则是特别法向一般法演变,由包罗万象,向投资规制发展;综合法向专门法发展,其中外国投资法从作为独立于其他国内法的一种国内法律制度,向与其他法律相整合的方向发展;由审批制向审批和备案并存发展,市场开放与国家安全并举。相对而言,我国内资立法进程就比外资立法进程慢了一步,如《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及《公司法》的颁布要比外资五部法律晚很多。关于现阶段外资投资立法走向,韩教授提到2016年9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多部法律,进一步减少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推进外商投资和企业发展。同时,韩教授还介绍了国务院和商务部颁布修改的一些规章和意见。2016年我国成为净对外投资国,投资保护成为了重点关注的内容。
随后韩教授介绍了国际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有投资保护、投资待遇、投资便利、投资争端和投资市场准入五个方面。欧盟通过ceta设立投资争端上诉机制,并倡议制定欧盟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为国际投资作出新的努力。最后,学生和老师就外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等提问,韩教授与学生充分互动,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摄影:王艺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