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讯(潘雨洪 朱学进 董光辉)11月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联合主办,以“中德少年刑法中的转处机制”为主题的第三届中德刑事法研讨会在我校西三环学区第三会议室召开。今年延续去年第二届中德刑法学论坛以及犯罪学论坛的主题,就青少年刑事司法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开幕式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莉君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刘小熊先生分别致辞。林维教授首先代表政法学院向与会嘉宾表示欢迎,他表示中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与比例在不断下降,宽严相济和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实施,使未成年人缓刑与非监禁刑的使用率不断提高。中国的检察机关在青少年司法的转处分流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次会议主要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的主题是“中德少年转处制度的实践经验比较”,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副主任张宁宇担任主持人。
来自德国柏林转处咨询和调处办公室主任卡塔琳娜·博乐做了“德国少年转处的经验:意义、范围和手段”的主题报告。卡塔琳娜·博乐女士主要以德国柏林转处咨询和调处办公室的工作为例,介绍了柏林转处模型的产生及其实施,其中包括德国转处指导规范的现状,柏林转处指导准则和转处办公室的形成,重点讲解了柏林转处办公室的目标和优势、工作流程,以及转处中警察、检察机关和社会工作者的关系、转处措施完成以后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因素等等。
博乐女士还谈到促进转处思想统一实行的两个要素:第一是明确的法律基础,不能存在太大的裁量空间。德国的法律规定,当特定的前提要件成就时,刑事诉讼程序可以被停止。转处的指导准则规定了这些具体的前提要件,但是这些前提差别太大,约束力并不足。第二是在新的立法生效前,参与实施的部门需要大规模的进修和培训。在柏林有警察描述,以前转处程序对他们来说是“边做边学”,给所有程序参与者及时培训对转处措施的成功实施有决定性的贡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教授随后做了“中国少年司法转处实践:附条件不起诉的北京经验”主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公开听证制度、监督考察措施与效果评估、支持体系建设与异地协助等。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一项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转处分流措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北京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要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对考察对象的日常进行监督考察并实施一系列的矫治、教育措施。北京检察机关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评价指标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平时表现;二是心理状况,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心理评估及辅导报告来确定;三是家庭监护及观护单位帮教情况。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会对考察对象在考察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并将其作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
甄贞教授还提到,为解决许多涉罪未成年人缺乏监督考察条件的难题,北京市检机关近年来积极建设观护基地。2013年10月,北京市检察院、首都综治办、团市委等联合成立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新起点扬帆观护基地”。截止2017年3月,北京全市均已建立“新起点扬帆观护基地”,共计58家观护单位,监督考察方式多样化,帮教方案更有针对性。
北京市检察机关还创设了异地监督考察模式,将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送回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联合当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所在村(居)委会及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开展监督考察,解决了涉罪未成年人在本地无监督考察条件的问题。同时将血缘、地缘、人缘融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体系,有助于取得更好的帮教效果。
第三场主题报告由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以“少年司法分流:中国语境下的悖论与反思”为题展开。他认为,少年司法分流是移植而来的概念与理念,国外(英国美国)强调分流是有特定的历史、理念、制度、社会、刑事政策背景的。1899年独立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后,少年司法具有“超级父母”的特征,从中国的视角看,分流具有现实需求。分流的理论背景包括标签理论、自愈理论、染缸理论。制度背景则是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二元分立,以及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的相辅相成,这使得分流具有可行性。同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也是必不可少的。
姚教授认为中国犯罪控制存在悖论,少年犯罪在下降,而刑事犯罪却高位运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迫切议题是入流而非分流,也就是将违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法(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虞犯行为(身份罪错)三类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纳入少年司法的干预范围。但是,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分流的对象是接触司法体系的“涉罪少年”,分流仍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议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通过立案,初步分流;在侦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不起诉分流。中国语境下的尴尬就在于不能刑罚,基本一放了之。因此,中国语境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也是入流,而非分流。要扩大少年司法的干预范围,建立与完善“保护处分制度”。
在与谈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工作学院院长陈树强教授从社会工作学方面进行点评。陈教授希望中国的司法系统与社会工作系统包括社会福利系统能够有效结合,使社会工作者的作用能够更加明显。同时要关注德国概念上的社会教育学,借鉴德国经验,提高对中国社会工作者的资质要求,明确职责明确,相互配合,追求团队合作。他还认为社会工作者的缄默权以及保密原则等特权应该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认为目前中国的社区矫正多流于形式,未成年人司法的北京经验能否被全国复制尚有疑虑。并且中国目前没有准备好改革刑法体系,同时也面临着如何通过教育改造挽救犯罪人的困境,希望德国对于重罪与轻罪的区分以及制裁体系方面能够有借鉴意义。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助理教授黄河、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代秋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学院苏明月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助理教授程捷等分别就德国少年司法中的公益劳动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代替刑罚,被害人不同意和解以及无被害人的案件如何处理,德国社会工作者的选拔要求,以及社工如何检察官之间如何配合等问题提问,与报告人进一步进行了交流。
下午两点第二单元“少年司法分流与社会参与部分”如期进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代秋影主持。
首先报告的是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教授马丁·瓦斯默(martin waßmer),主题是“少年法院中平民法官的参与”。马丁教授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参审法官制度,尤其是少年参审法官制度。马丁教授提到职业法官和荣誉法官可以行使解释法的权利,荣誉法官也称平民法官,平民法官没有受过专业法官教育并且任期有期限。参审法官有三种形态,全年工作的正式参审法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被征召的辅助参审法官和在主参审法官缺失情况下才从事审判的备位参审法官。随后马丁教授还提到了参审法官制度的形成历史,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制定于1923年,制定了要有少年参审法官,但不要求专业知识,此时出现了女性是否可以担任少年参审法官的辩论,但立法没有保留两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的规定。其次参审法官的行为也遭受到指责,有些法官工作态度不能达到要求,收受贿赂和偏见成为最大的指责点。马丁教授认为参审法官可以用大家听得懂的方式审理案件,但是专业术语和诉讼技能的专业性不应以人民的名义来判案。参审法官的监督,让法官独立断案和裁判公正,让司法权不再曲高和寡,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参审法官的适用是通过一种平衡的力量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参审法官没有法律知识如何参与法律审判?实际中只有1.2%的案件有参审法官起作用,反对者认为参审法官的作用不够,参审法官也不一定有法官的代表社会性大;参审法官在法院的地位越高越能说明法律的公正,参审法官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教授说,很多时候如果我们的裁判能够建立在健全的人类制度上,反而能健全公正,法庭活动越贴近生活越能提升法律的功能。引入一些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能构建全我们的裁判,也能发挥监督作用。少年参审法官应该有少年教育专长,每一个主要审理上应该有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形成男女平衡,折射了少年法的教育权,体现性别平等的宪法要求。而少年参审法官也有很多的困难,例如少年参审法官的遴选、少年法官任职的要求非常严格以及少年参审法官需要掌握德育和具有一定财产等等。而其他实证法上的动议有降低年龄限制、以少年专业参审法官取代之和少年参审法官进修的问题。最后马丁教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第一,适用少年参审法官依旧是合乎时宜的;第二,年龄下限应该继续保留在25岁;第三,不要考虑用少年专业参审去取代少年参审;第四,应当改革少年参审法官的选拔程序,以确保具备教育资质的少年参审法官脱颖而出;为此,“应当”性规定应当替代为“应该”性规定。另外,所要求的资质必须能够被证明;在德国居住的属于欧盟的外国公民也应该被考虑进来。第五,应当优化少年参审法官的培训和深造机制;第六应当保留参审法官的阅卷权。
随后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学院苏明月教授报告的“少年转处的概念与少年司法的界限”部分。首先苏教授以“为什么要分流或转出”作为引子,指出少年具有自愈功能,即大部分少年都不会把不良行为带入成年期,实验研究表明,对低危险性的过度干预反而会增加其再犯率。审判阶段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审判犹豫和非监禁刑被分流出来,但是审判犹豫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没有。监禁刑中还有假释,以上就是广义的分流。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缓刑不具有狭义的分流意义。分流主体有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其次,第二个问题是少年司法的界限:与成人刑事司法的关系。为什么需要独立的少年司法,而不是包容的少年司法。简单地回答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一样,未成年人的iq提高了,但是eq却没有,这个意义上少年司法是对成年司法的转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到现在有33年历史,少年法庭发展数目,先增后减,减少原因是因为司法数量太少了,2015-2017年司法员额制改革,有些法院把少年庭裁撤了,少年庭数量太少了。第三个问题是中国少年司法现状,少年司法还有很多管不到地方,例如数额限制和刑事责任年龄等,中国现在刑事司法之外的措施还包括劳动教养(2003废除),收容教养,治安处罚,强制戒毒等。中国实施流线制分流,检察官起诉分流,公安从监守到监督。立法关键点在于使少年司法独立,而管辖范围则需要调研,初步想法是把触法少年移送到少年司法上。中国改革的关键在于全部的少年司法的生成。
短暂的茶歇之后是由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和比较刑法研究所博士后林静作题为“中德未成年人分流制度比较研究”的报告,林静博士从宏观上对比了中德未成年人分流制度。在德国,少年法院法既涉及刑事程序也涉及刑事实体,主要适用成人刑法典,但对特殊法律效果和刑期有特殊的规定,程序上少年法院法规定的更多一些,少年法院法是特殊的规定,有适用的优先性,如果少年法院法没有规定,才适用刑法典;而中国没有少年法院法等类似的法律,所有关于少年司法都在成人法典上规定。司法组织上的相关规定,中德都规定了少年法庭和少年法官的机构,德国还有少年法院援助的职责,但实际援助质量并不能得到保障。德国司法分流局监督具体执行司法分流的工作,中国则比较混乱,很多司法分流工作由检察官牵头,其个体做法也不一致。少年司法程序,都规定了不开庭审理,德国不公开更加彻底,包括了宣判不公开,而中国宣判公开。另外还有程序方面的特殊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援助规定上,中国比德国更全面一些,在中国若未成年人未请律师,法院会为其指定律师,而德国只有在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权利被剥夺时才会指定律师。两国都规定了犯罪记录消除和封存制度,德国消除制度更加彻底,司法机关不能调查犯罪记录,但中国司法机关可以查询的。对于品性证据,针对未成年人,我国允许调查,但不涉及定罪量刑,更多的涉及到后续相关惩戒措施是否合理。中国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流于形式,效果不一。对于司法分流相关规定,两国规定类似。中国附条件分流适用未成年人,德国还包括其他侵犯国家安全罪行、毒品犯罪分流等等,德国还规定了特殊使用司法分流的类型,第一种情形是检察官促成的分流,包括犯罪情形比较轻微,与德国类似,但德国据此作出的司法分流要进行教育登记,成人则不要如此,有人认为这样规定对未成年人更为不利。
紧接着是点评环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樊文副研究员指出,分流指的是分担工作压力,而转处是刑法制裁转为非刑法制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岳礼玲教授青少年刑法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背景,社会福利国家,影响到青少年刑法政策,分流发展的快;政治背景方面,德国社会理念发展的快,影响到青少年司法,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从底层来的青少年享有平等机会;贴标签影响了分流制度和社会行为。德国的青少年刑法在九十年代发生质的变化,司法需求比较大,老百姓对社会福利国家政策能否防止青少年犯罪产生了怀疑,导致青少年司法程序中引进了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预防性羁押等针对危险犯罪人的措施。对青少年量刑从十年提高到了十五年,也对青少年司法提出风险防止理论。
自由讨论环节中提到如何给这些少年参审法官一个比较好的培训呢?长期司法工作和专门培训是关键,也不要求一定要有专业法律知识。古典学派认为,无行为不处罚,没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时,刑法不处罚。意大利实证学派菲力提出以刑罚替代措施替代刑罚,菲力刑法中保安处分增加,但被墨索里尼利用,在二战后难以摆脱恶名。
预防性羁押措施被滥用,在打击恐怖主义中,潜在罪犯如何控制?预防性羁押不是必须的,比如说预防性脚镣,没必要实打实的拘留起来,警察可以拘留但是时间有限,拘捕羁押需要特别严厉的审查。德国审前羁押,需要经过特别严厉的审查。
对于保安处分,2011年欧洲人权法院判决针对保安处分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关于人权的规定。双轨制度由瑞士刑法教授发起,保安处分刑罚针对刑罚罪责,剥夺人权要基于其罪而不是预防。所以中国引进保安处分的观点是否正确,需要加以讨论。处以自由刑后还让其继续在监狱服刑,被认为是违宪的,当然在特别重大犯罪中是可以的,适用前提是为了预防严重的社会危险,因为这样是对行为人是好的,而国家对此要付出较大的成本,例如性瘾犯罪者,服刑之后尚未改正,预防性犯罪是为了预防其继续犯罪。
闭幕式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和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刘小熊先生致辞。林维校长说,希望下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更充分的交流。他说,第二个遗憾是与会人员主要与法律相关,但会议主题适合邀请更多的社会工作的人员,例如社工人员和公安部门。刘小熊先生对主办方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他说,听众很少来自行政领域,通过德方的介绍,能让让中国的同事借鉴有益经验,如青少年失错行为不能贴标签。今天的未成年人就是未来的脊梁,未成年的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青少年在避免和化解社会冲突上有很大的作用,希望之后会有更多的相关论坛。
论坛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11月26日9:00,在图书馆9楼904会议室,德方和中方的学者、实务人员就“从罪犯到转处措施采用后的效果评估”进行讨论。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程捷博士主持,出席讨论德方人员有卡塔琳娜·博乐博士、刘小熊先生、任时洋先生等,中方有来自北京市高校、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的代表等二十余人。
首先,由来自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的李建林检察官向德方介绍朝阳区在转出中的实务经验。他说,中国虽然有转处相关的实践,但没有明确的转处制度。以朝阳区检察院为例,实践中会考虑起诉必要性、起诉可行性、帮教措施的对价三方面的因素。起诉必要性方面,包括案件罪名、情节、社会调查报告三个因素。在起诉可行性方面,包括监护帮教条件、未成年人精神状况等因素。帮教措施方面,需要选择最佳的处遇措施以帮助未成年人。但是实践中帮教措施单一,没有专门的收容性机构,仅局限于思想方面。
随后,由来自怀柔区人民检察院的郭兴华检察官作介绍。在交流中得知,德国已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犯罪行为,由检察官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是否转处。卡塔琳娜·博乐博士所在的转处部门只负责将关于被转处青少年的转处情况形成报告呈给检察官,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在德国评估转处工作的标准是检察官的不起诉率,在中国则是被转处青少年的再犯率。
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黄河博士最后总结,虽然两国国情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制度也存在很多差异,同一制度因为不同语境情况下其内涵不同,但关于人类最朴素的情感,比如减少犯罪、帮助青少年等等是一致的。他对德国的专家再次表示感谢,也对翻译人员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讨论会圆满结束。
(摄影:吴奇龙 王艺霏 黄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