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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医事刑法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19-05-30   点击量:

信息中心讯(潘雨洪 董光辉 朱学进)3月31日,海峡两岸医事刑法研讨会在我校西三环学区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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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清教授

本次研讨会的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主持。在致辞环节,首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王新清教授发言,王校长向与会嘉宾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由来和现状,并希望与会嘉宾多关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发展。接下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致辞,梁教授表示不管是大陆同行还是海峡两岸的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学术交锋是超越个人义气的,并且希望大陆地区关于医事刑法的研究越来越多。台北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甘添贵致辞中希望通过交流、沟通来弥补海峡两岸制度、观念上的差异。致辞后论坛正式开始。

第一议题是患者自我决定权与专断医疗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周光权教授担任本议题的主持人,三位报告人分别是高雄大学法学院张丽卿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刘建利副教授、台北大学法学院甘添贵教授,评论人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

张丽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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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报告人为张丽卿教授。首先,张教授强调“善终”的意义在于确保病人的生命品质与尊重其人性尊严。根据台湾的《病人自主权利法》,医疗人权(善终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满足病人对生命质量与人性尊严的需求,病人自主决定权的另一个面向就是拒绝医疗权。接下来,张教授主要介绍了《病人自主权利法》中病人预立医疗决定的法定程序,并从四个方面对该规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一是得以善终医疗的病情与认定,二是预立医疗决定的程序与执行,三是医疗委任代理的内涵与真意,四是该法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与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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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利副教授

第二位报告人为刘建利副教授,他主要从安乐死和尊严死的角度探讨了晚期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刑法边界。目前中国司法实务部门并没有从正面承认安乐死,但已经在有意识地将安乐死和一般故意杀人罪进行区别对待。针对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刘教授强调,只有同时符合“自我决定”和“社会决定”两个条件时,积极安乐死才是合法的。同样,尊严死的合法化理由不是患者的“自我决定”和“治疗义务的界限”,而应该是患者的“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尊严死就应该获得容许。此外,刘教授还深入分析了如何判断患者是否有自我决定权的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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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添贵教授

第三位报告人为甘添贵教授,甘教授首先用五个案例引导出了专断医疗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接着对医学伦理原则、医学伦理思维的改变、病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使、专断医疗行为的概念进行了介绍。甘教授认为,学说上对于专断医疗行为应否负故意伤害罪的罪责分为有罪说和无罪说,而医疗行为的适法性要求其主观上是基于治疗目的,客观上得符合医疗常规。此外,甘教授进一步对医疗常规、医疗水平、业务正当行为、告知后同意与被害人承诺等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

在评论环节,刘明祥教授表达了对甘添贵教授用紧急避险来解释紧急情况下专断性医疗行为阻却违法观点的赞同。刘教授认为,专断医疗行为对缓和当下医患关系是很有必要的,紧急情况下的专断医疗行为并不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同时也不能用推定患者同意的法理来解释专断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接下来,针对张丽卿教授的报告,车浩副教授提出了他对病人自我决定权中特殊身份主体以及预立医疗决定程序中医生保证人角色相关问题的思考,并提倡大家脱离传统的刑法,从外部思维的角度去探讨病人自我决定权以及生命的意义。最后,江溯副教授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对刘建利教授报告中的案例进行了梳理。他认为即使目前安乐死没有合法化,也未必不能在现有法解释学的框架下为安乐死找到相关的出罪理由。评论环节之后三位报告人又分别进行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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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东茂教授

第二议题是患者承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主持。首先由东吴大学法学院林东茂教授作报告,其报告的题目是《病人同意的刑法问题》。林东茂教授首先抛出了自己的观点:经过病人同意,则医生的侵入性医疗行为、对病人身体完整性的破坏都不构成侵害。其次,在同意的要件方面,基础要件有四:一、告知,即要求将意思表示清楚明白的表达出来,告知的内容即医生的说明义务:诊断的说明、方法的说明、安全的说明、风险的说明,告知的形式除了书面告知外,还要有口头告知。二、同意的内容,不仅包括允许他人可以实施某种行为,更重要的是,同意接受因实施某种行为而导致的某种结果。三、认识能力,同意者不需要具备民法上的行为能力,因为同意不是法律行为(如契约),但同意者必须理解同意的内容与意义。四、同意的代理,若法益持有人欠缺必要的认识能力,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同意。随后,关于不理智或不专业的同意,林教授表示,病人基于不专业的认识、不理智的认识而发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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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斐讲师

其次,由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国际法学院讲师曹斐作报告,她报告题目是《患者同意在大陆刑法上的效力》。报告人从教义学的角度出发,通过论证患者同意作为正当化事由需要作用于具体的构成要件、部分医疗行为符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被害人同意是已被我国刑法接纳的正当化事由、医疗行为的其他正当化事由(如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和紧急避险)在缺乏患者同意时的失灵等路径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即涉及重大身体法益的医疗行为可以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可以依据多种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性,如紧急避险、业务上的正当行为、患者同意,在未征得患者本人同意的医疗场合,需要考察是否存在等同于患者同意的他人同意,或者其他正当化事由,如推定同意。

紧接着,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秦一禾副教授针对两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评论。劳东燕教授针对报告人的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是否要区分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同意?区分两者的理论前提是法益的客体化与主体的自由支配权、构成要件和违法要件构成的区别;在病人的自我决定权上,如何设定规范的标准、家人参与自我决定权甚至取代自我决定权行使、医疗行为的正当化依据等问题也值得注意;被害人同意和被害人承诺的规范性限制问题,除了善良风俗,风险分配和预防目的也是重要因素;被害人同意和被害人承诺应放在归责问题之下考虑。付立庆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被害人同意和被害人承诺是阻却构成要件还是阻却违法?医生的专断医疗行为在大陆医患关系紧张的背景下,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秦一禾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正当的医疗行为在大陆地区存在合法化方面的问题,此外,尊重自我决定权与东方的温情主义的冲突如何解决?病人的知情权的知情的程度如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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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教授




第三议题是医事刑法前沿,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主持。首先是暨南大学法学院杨丹教授进行尖端医疗刑法研究论纲报告,杨教授先界定了尖端医疗的概念,从法律和医疗两个维度展开,即纳入研究范畴的某一医疗技术既要在医学上是尖端的,其引起的问题在法学上也要是尖端的,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形成了新的挑战。随后介绍了尖端医疗领域性法规的基础理论,尖端医疗直指人格尊严,构成刑法介入的根据,关乎人的出生、死亡和生命质量,带来了生命伦理的思考,人格尊严成为其根本议题。从刑法谦抑主义角度,刑法介入的目的在于既要抑制和预防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也要为尖端医疗的研究和实施保留必要的空间,不能过度阻碍医疗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其次是借鉴feinberg的刑法理论,尝试提出尖端医疗领域相关行为入罪化的框架性标准:一是尖端医疗技术的研究或应用严重侵犯了人的尊严是入罪化的根据;二是澄清和确认尖端医疗技术的基础性医学事实是入罪化的前提;三是实施了客观的、外在的尖端医疗或者关联行为是入罪化的中心,这是行为主义原理在尖端医疗领域的强调;四是生命伦理、医疗一般法律不足以规制尖端医疗的滥用是入罪化的关键;五是充分考虑与尖端医疗相关的伦理、宗教、文化、历史和社会观点是入罪化的保障。杨教授还提出了尖端医疗刑法的五项立法原则,即事实确定化、类型化、和谐化、国家化和前瞻化。最后杨教授介绍了具体尖端医疗技术研究和应用中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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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佳佳副教授

第二位作报告的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于佳佳副教授,她谈论了远程医疗安全底线的法律保障问题。于教授首先指出了远程医疗定义即利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远距离传送诊疗服务,随后谈到执业门槛相关的法律问题,如在行业准入问题上国内目前已开设的远程医疗模式:实体医院的延展模式、第三方医疗端模式和真正的网络医院模式。在跨地执业问题上,远程医疗也要从公私两个角度来考虑。其次,在医疗水准相关法律问题上,要做好医师亲自诊疗义务和医疗责任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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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政道讲师

最后作报告的是侨光科技大学财经法律学系韩政道讲师,他汇报的主题是重症新生儿的医疗决策和保障问题。韩老师从重症新生儿医疗现状出发,以斋藤事件为引子,提出重症新生儿往往因为得不到有效的医疗保障而被放弃,并提出父母在非理性拒绝治疗的情况下的应对措施,通过治疗义务限定论指出正当化解构治疗行为的同时,要对父母权利独立活动进行限缩性考虑,并提出亲权的本质不是支配权,而是保护主义。他主张以优越利益的担保为标准,采取优越利益担保说的主要原因在于为避免父母非理性的断绝新生儿接受医疗的机会和权利,应排除父母原先的利益保证人地位,将父母的拒绝治疗意思无效化。同时,医师将成为新生儿的客观利益保证人。

接下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李卫红教授对杨丹教授的汇报进行评论,她提出要界定准确的研究对象范畴,并指出尖端医疗与利用尖端医疗犯罪是不同的概念,对于尖端医疗保护法益是什么,应当进行类型化解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晓亮教授对于佳佳副教授的汇报作出肯定,指出于教授的汇报强调贯彻了医患关系,体现了中国大陆的特色,远程医疗需要合法行医许可;在网络方面,提到了医疗咨询的合法性问题,要更加重视医疗会诊问题中的责任划分;并提出远程医疗需要以特定技术作为保障。最后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樊文研究员针对韩政道讲师的汇报作出评论,他强调刑法是事后法、补充法,刑法在处理问题尤其是父母滥用亲权的问题上,如何保护重症儿的权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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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维教授

本次研讨会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何庆仁教授主持,首先由高雄大学法学院张丽卿教授总结发言,张教授代表台湾地区刑法学者热情邀请与会嘉宾去台湾参加相关刑事会议,并感谢主办方的投入和组织。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表达了看到大陆医疗刑法研究后继有人的欣喜,并希望有更多人参与进医疗刑法的研究中。最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林维副校长总结发言,林校长表示希望随着学校改革的进行,能够通过类似活动的举办做到科教融合、教学强院的目标。最后,本次研讨会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摄影/吴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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