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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教授谈“宪法解释:理念、价值与事实”

发布日期:2019-05-30   点击量:


信息中心讯 2018年12月6日下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应邀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良乡校区)作了题为“宪法解释:理念、价值与事实”的学术讲座。该讲座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新时代法治创新高等研究院主办的公法论坛第45讲,也是“问题与方法”系列讲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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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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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清教授

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王新清教授主持,政法学院副院长张超老师、理论法学与公法教研室主任柳建龙副教授出席讲座。讲座由学生社团法学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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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现场

在讲座中,韩大元教授指出,宪法解释是合宪性审查的前提和基础,必须优先发展好宪法解释机制。当宪法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时,首先应解释宪法而非直接修改文本,宪法语言精练、内涵丰富,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开放性,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最有利于体现宪法价值。随之,他从“宪法文本的结构”、“宪法解释的理念”、“宪法解释的价值”、“宪法解释的事实”、“宪法解释在中国:困惑与展望”五个方面讲解了宪法如何发挥事实与价值沟通媒介的作用:

首先,韩大元教授讲解了怎样认识“宪法文本的结构”。他指出,我们应当从“一个国家,一部宪法,一种命运”的角度重新认识现代宪法的功能。宪法文本是立体的,其有四个基本思考维度:文本之上——宪法价值;文本之内——宪法规范;文本之外——社会现实;文本之下——部门法律。“文本之上”存在着公平、正义等基本的价值,它制约着制宪者的制宪行为,并被内化在文本之中。“文本之内”承载着宪法条文对宪法价值、宪法功能具体规范的表述,为宪法适用提供理论依据。“文本之外”说明的是文本需要被实施转变为宪法秩序,构建稳定的宪法生活。“文本之下”是宪法的具体化,构建和规制部门法体系。总而言之,宪法文本是宪法解释的起点,从文本出发、基于文本寻找解决问题的依据也是宪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根本界限。

接着他阐释了“宪法解释的理念”。指出宪法解释有四要素,即:由谁解释;为什么解释;如何解释;有无解释界限。其中最重要的是为什么要解释宪法。强调先解释后修改的原因在于,维护民主正当性的重要途径便是维护宪法的稳定,频繁修改宪法而破坏其稳定性会使民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宪法解释的价值”则体现在稳定宪法秩序、规范补强功能、保持宪法活力、稳定宪法预期、回应社会期待、启动宪法审查几个方面。当然,宪法解释受限于解释者的认知、解释中的意识形态性、解释方法的有效性、解释的主观性等因素。对于“宪法解释的事实”,在宪法文本中寻找与事实对应的条文时,应先找到宪法文本中的核心概念进行分析,从其所在的条文出发建构起相应的宪法规范,进而以此为依据进行宪法文本内的体系解释。选择核心概念有几个标准:在宪法文本中出现的频率;体现宪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构成理解宪法文本的基本术语。随后,他结合《刑法》第49条第1款及两个司法解释、克隆人问题分析了宪法中的“人”;结合四学者提出审查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规定的事件,分析了生育权与劳动权的关系;结合“手机的信息是否需要搜查证”问题,提出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讯秘密;提出宪法中的“市场经济”的内涵和解释方式;分析了宗教自由与国家安全通过宪法解释达到平衡的途径;阐述了宪法上的家庭、婚姻概念的解释空间;提出“法治国家”的宪法解释方案,“法治国家”中包含法治社会,不宜将后者从前者剥离出来,否则国家与社会一体的完整性将受到破坏,造成规范体系的混乱。

最后,韩大元教授展望了宪法解释机制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党中央已经明确指出宪法解释的发展方向,虽然曾错过一些宪法解释的契机,但前景是好的。可以肯定的是,过去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实践,宪法解释也不同于法律解释,更不能将立法与宪法解释混为一谈。需要宪法解释的条文还有很多,发展宪法解释的同时也需要与合宪性审查机制相衔接。韩大元教授提出,完善宪法解释机制应当改变重修改轻解释的现状,推动宪法解释机构专门化,完善宪法解释理论,实现宪法解释程序化,以宪法文本核心概念的解释需要推动宪法解释机制发展,实现从单一的宪法修改模式走向“解释与修改并重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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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龙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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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互动环节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与韩大元教授进行了热烈的互动,韩大元教授以深厚的学术功底和深刻的思想对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精彩的解答。柳建龙副教授对韩大元教授的讲解表示感谢,并对韩大元老师的观点进行了回应。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撰稿人/摄影:葛照鑫

责任编辑:陈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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