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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少年刑法与少年犯罪预防主题研讨活动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20-12-17   点击量:

2020年1128日下午15点至18由我校法学院主办,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协办的中德刑事法系列研讨活动之一暨中德少年刑法与少年犯罪预防主题研讨活动在zoom线上会议平台成功举办。

本次活动邀请了德国波鸿鲁尔大学法学院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刑法教席萨宾娜·斯沃博达(sabine swoboda)教授作主题报告。德国帕绍大学法学院维尔纳.薄逸克(werner beulke)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何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副教授担任评议。本次活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程捷副教授担任主持人,众多我校以及全国其他高校的师生、司法实务人员通过在线方式参与活动。

活动开始前,程捷副教授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在今年中德研讨活动中的价值,尤其是即将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中规定了包括特殊案件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岁以及对违法未成年可实施包括专门教育在内的分级预防矫治措施等制度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以及理论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他期待本次中德研讨活动为后续立法实施和修正有所启发。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北京办公室负责人刘小熊先生高度评价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长久以来在刑事法领域的合作,也期待中德专家在法治建设中交换真知灼见,贡献智慧。

随后,斯沃博达教授发表了主题演讲。她首先向大家介绍了德国少年刑法的基本原则。她开宗明义地指出,德国少年刑法是教育刑法、是行为人的刑法。在德国,14岁以下的孩子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14-18岁甚至到21岁(甫成年人)的犯罪人决定是否适用少年刑法——法院应该个别地判断其道德成熟度和对不法的认知能力。紧接着,教授以图表的方式为我们呈现了在德国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的犯罪情况,指出少年犯罪是一种非常典型和普遍的青春期的现象,但它会自动消失、得到解决。教授解释,德国的少年刑法作为行为人的刑法,针对的是对年轻人教育不足的问题,而不是针对他们的行为本身,焦点不在于客观的罪责而在于每一个个体。由于德国的少年刑法采取积极的一般预防观念,一般比较温和,坚持“教育思想”,认为最重要的目标是“让一个年轻人不再犯罪”,所以德国的少年刑法是一种教育刑法。



接下来,斯沃博达教授详细地介绍了德国少年刑法中的三类教育矫治措施:即教育措施、惩戒处分和少年刑罚。教育措施包括指示、教育协助、教养院教育三类。这些措施虽然名为法律上最温和的手段,但具体到个案而言,也有可能具有较大的实际干预性。反之,惩戒处分虽然总体从排位上应属比教育措施更加严格的手段,但具体而言,也有可能实际干预性不很大。这类处分具体包括警告、课以负担、少年拘禁三类。其中的少年拘禁具体又可以分为长期拘禁、短期拘禁和业余时间拘禁、警告射击拘禁四类。

作为对待未成年犯罪人最后手段的,最为严厉的少年刑罚,会判处少年有期徒刑,所以这种措施才是德国少年刑法中真正的刑罚。但是,这种措施在德国少年刑法中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只有当少年有明显的危害社会的倾向或者少年的犯罪行为非常严重,以至于不判处刑罚将不能为社会所容忍时,方才可以适用少年刑罚。

即便如此,斯沃博达教授在讲座中继续用图标展示,实践中实际被少年法院正式定罪并适用上述三种措施的少年案件只占所有少年犯罪案件的约30%多一点,而以无固定形式非正式性处理的(包括不应对或者免予起诉)则约占70%。她解释道,德国少年司法实务如何做法的最大受益者还是年轻人,因为不会对他们造成较大的心理负担,不用担心自己被干预措施或者判决污名化。却不会妨碍他们产生“未来应远离犯罪”的记忆。斯沃博达教授还以图表的方式进一步呈现了2014-2018年德国少年法院对各种措施的适用情况。全部刑事案件有大约30%没有通过判决结案,而是在审判就通过转处而终结了诉讼程序。剩余的案件虽然作出了正式判决,但对于有罪少年通常采用惩戒处分,而且主要是非收容性的惩戒处分,例如命令金钱给付,恢复原状或者提供劳动。只有15-17% 的有罪判决的案件被判处了少年刑罚,其中超过一半还是缓期执行。而判处超过2年的少年刑罚的案件在德国极为罕见。整体上被判处少年刑罚且不缓刑的少年最多仅占全部案件的2%

德国对少年犯罪人如此“宽待”的刑事政策是否会导致较高的再犯罪率呢?斯沃博达教授介绍了德国实证统计的方法和结论,对此统计的方法和结论,她指出,那些曾经被终止诉讼程序的少年犯罪人的再犯率只有约34 %。相反,采取收容性措施后的再犯率则相当高,曾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少年拘禁的少年中,有将近64%的人重新犯罪。

斯沃博达教授还介绍了德国在少年刑法之外采取的其他减少少年犯罪的预防性措施。她首先澄清,德国预防少年犯罪措施的本旨不是为了防卫社会,而是避免儿童福利受的伤害。。对于中方始终纠结的“如何权衡儿童福利和社会安全”问题,她认为德国并不会对这两种价值进行权衡,因为保护未成年人始终应该处在绝对的优先地位,因为社会对不成熟未成年人的行为应该负有忍受的责任。

最后,斯沃博达教授总结道,德国少年刑法的实施效果表明,不需修法以加大惩罚力度或者采取更严格的预防措施;国家应该给年轻人更多机会,允许他们慢慢融入社会,想要遏止、预防少年犯罪的最好方法是在家庭、社会中支持、帮助、引导年轻人,而不是让他们被污名化。

在随后的评议环节,德国帕绍大学薄逸克教授在斯沃博达教授报告的基础上向大家补充介绍了德国惩戒措施中的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少年拘禁。少年拘禁有三种的形式:假日拘禁、短期拘禁和持续拘禁。假日拘禁适用于未成年人每周的闲暇时间并且在一到两个闲暇时段实施。持续拘禁的时间不短于一周,但不超过4周的时间禁闭少年。而且德国近年来还发展出了一种警告射击拘禁的制度,即对于那些必须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设置了暂缓执行的的制度,在暂缓期间,可以在少年刑罚之外,再判处一项所谓的“入门拘禁”或“警告射击拘禁”的体验性措施。薄逸克教授介绍,尽管德国许多刑事法学者和犯罪学者对少年拘禁制度猛烈批判,但是他仍然认为,该制度具有“点醒”偏差未成年人的“快、准、狠”的效果。他认为,虽然曾经遭受少年拘禁的人有60%的人存在再犯的现象,但只有10%的再犯被判处不附缓刑的少年刑罚或自由刑,这恰恰说明受到少年拘禁制裁的人,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在后来的人生轨迹中选择了真正跟犯罪相关的生活经历。而且他认为,给少年法官多一种拘禁性的选项,总比只有少年刑罚这一种严厉的长期的剥夺人身自由的选项更好。他进一步指出,德国少年刑法也刻意地在最高不超过4周的少年拘禁和最低不少于6个月的少年刑罚之间保留一个的“漏洞”,他认为这是对的,因为这符合作为德国少年刑法的教育理念,一方面,在6个月以下的时间内要实现有意义的教育性影响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三到四周拘禁带来的适度教训效果也是必要的。最后,他强调,虽然他反对短期少年刑罚,但无论如何都不主张将短期少年刑罚延长成长期的刑罚。

北京师范大学何挺教授高度评价了斯沃博达教授的报告和薄逸克教授中大量运用实证数据论证的方法,并认为短期拘禁的制度的确值得中国少年立法借鉴。林维教授认为,本轮有关少年犯罪的中国立法修正存在遗憾,学界应该为没有很好地向社会公众传达挽救少年的刑法理念承担责任,他认为斯沃博达教授报告恰恰说明,少年转处并非什么都不做,恰恰是社会性救助措施要落地配套。王贞会副教授也认为,中国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理念需要仔细厘清,未来中国应该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并且用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去讨论和思考中国少年犯罪问题。


    

在互动环节,斯沃博达教授和薄逸克教授就三位中方评议人以及天津大学法学院李倩副教授等听众的提问逐一作了耐心细致的回答。研讨活动在大家意犹未尽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王祉恒

摄影人:王祉恒

审定人: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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