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和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主办的2020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数据法学的内容和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20jzd020)开题报告会顺利召开。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栗峥教授主持开题报告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支振锋、席月民教授应邀出席本次报告会。
在本次开题报告会中,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针对数据法学的概念与特征、数据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数据法学与数据法治实践的结合以及数据法学体系构建的原则、逻辑结构等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了宝贵建议。
开题报告会伊始,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副校长代表学校致辞。时校长回顾了中国政法大学在数据法学领域的研究历程,展望了数据法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阐述了《数据法学的内容和体系研究》课题对于学校数据法研究科研战略和数据法学学科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对此项目开题报告的全面性、理论性及实践价值给予了高度肯定。
开题报告环节,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数据法学的内容和体系研究》课题首席专家李爱君教授就课题的基本情况作总体报告。总报告第一部分“数据法学的内容和体系的逻辑结构构建”,其内容包括数据法学的内容、数据法学体系、内容与体系的逻辑关系。一是通过“形式体系(外在体系)”严格的逻辑——公理式演绎过程把数据法学内容中的概念、规则、制度相互之间不存在冲突和矛盾的具有一致性的整体,即按照德国学者施瓦布的看法,建立“一个协调的、按抽象程度逐级划分的概念系统”构成了体系化的基本前提。其中,形式体系(外在体系)“数据行为”的逻辑起点和以“数据行为”和“数据”为核心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之上建构不同的“数据行为 数据”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规范;二是通过实质体系,又称内在体系或价值体系贯穿于数据法学原则、精神和理念,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平等价值、自由的价值、安全的价值、效率的价值;三是通过利益体系对数据活动中各主体利益冲突进行裁断的理论体系和内容。利益,也就是人类社会中的个人提出的请求或需求——如果文明要得以维持和发展、社会要避免无序和解体,法律就要为利益提供支持。数据法学利益是指数据活动中各主体所提出的请求或需求。数据法学利益体系是以实现人类幸福为终极目标对数据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冲突进行平衡。第二部分数据法学形式结构和内容。形式结构;总论和分论。总论包括;数据客体体系、数据行为体系、数据权利体系、数据监管体系、数据治理体系、数据责任体系;分论包括: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数据财产制度、数据监管制度、数据治理制度、数据市场制度、数据跨境制度、数据安全制度。该项目的成果包括202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2019》,公开发表的论文及课题成果已转化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北京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的立法与研究之中。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谢永江教授对“数据治理”作专题报告。谢永江教授指出 “十三五”期间我国数据年均增速超50%,成为数据量最大、数据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亟待发挥数据优势,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他认为,数据具有占有非排他性、主体多元性、价值可挖掘性和数据增长性四大特征和人身、财产、公共利益、国家主权四大属性。他指出,数据治理应采取技术、市场、政治、法律多元手段,完善数据安全、产权、竞争和使用交易制度,以此推动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姜程潇对“数据权分析”作重点报告。报告主题为数据法学之私法基础理论。报告指出:数据权可以从数据安全保护下的数据经济发展这样的价值衡量中给予一种全新的定位。通过论述数据经济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之关系将数据权定位于广义的财产法之中。因此,数据权应该满足财产制度的一般逻辑:即,第一,有秩序的支配。第二,具备符合数据法学特点的权利取得制度。基于上述财产法的一般逻辑,现阶段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数据双层结构与私权定位》,这份研究回答了何为数据,何为被支配的客体。第二,《数据权准占有制度》,该研究提出了数据权利外观这样的一个概念,通过类比物之占有,并基于数据自身的特点,构建数据的占有制度。第三,《数据加工与数据权利取得》,该份研究基于数据处理中的数据加工,讨论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数据权利取得方式的制度构造问题。此外,报告在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双层结构”、“数据权准占有”、以及“数据使用行为的外部性”三个概念,为数据私法基础理论提供了新的角度去认识数据与数据权利。
国家信息中心易成岐副研究员认为,针对数据“确权难”,建议构建“用数”与“拥数”相结合的数据产权界定框架;针对数据“定价难”的问题,宜探索“交易所”与“数据商”相结合的价格生成路径,采取数据商“报价”-交易所“估价”-交易双方“议价”相结合的发展模式;针对数据“互信难”的问题,宜探索“用数”与“见数”相结合的数据流通路径,构建国家“数联网”根服务体系;针对数据“入场难”的问题,宜探索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相结合的价值创造路径;针对数据市场“监管难”的问题,宜探索“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 相结合的监管路径。他提议建立健全培育数据市场的“四梁八柱”,具体包括核心区、政策区、支撑区。三大核心区包括可信流通支撑体系、政企数据资源体系、市场规则体系;四大政策区包括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交易、激发市场活力、完善市场治理;四大支撑区包括技术手段支撑、标准规范支撑、算力服务支撑、法律法规支撑。“344”的总体框架体系将为数据市场的健康长久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体系支撑和制度助力。
课题指导委员会指导发言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姜启波对本课题予以充分肯定,认为课题报告体系完整,逻辑合理,研究方向明确,具有很强的战略意义。但与此同时,他指出本课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大问题:一是数字的现实和数据的未来的关系;二是数据法学与数字经济的关系;三是数据发展与数据安全的关系。他建议,数据与数字的称谓以及对数据法学的定位都应予以明确。他认为将数据法学作为部门法学进行研究比较合适,同时将数据行为作为数据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他提议深入研究数字侵权、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聂建华指出,本课题在当前语境下具有重大价值。他建议:一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数据权属、数据使用、数据交易规则等方面,将数据安全原则一以贯之;二是着眼于法律框架体系的搭建,运用法律手段巩固和提升我国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确立的优势地位;三是展开对相关法律责任、监管手段等的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提出了几点问题:一是互联网平台收集和使用数据的权属问题;二是公共部门是否能够对数据的占有和使用征税或收费的问题;三是能否利用数据开展征信服务的问题;四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的规范问题;五是数据采集和运用的规范性问题;六是数据的跨境使用与监管问题。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较为关注本课题的现实性和问题导向。如何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等新技术的结合、促进数据的产业化发展等是本课题应重点关注的问题。他个人非常关注数据交易问题,他认为目前国内的大数据交易所和相关的数据交易业务都未达到理想效果,如何促进大规模的数据应用和数据交易、保障国家、企业、个人多方权益,是本课题非常有必要研究的问题。他指出应在技术层面体现法律保护要点,通过技术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
公安部十一局原巡视员、总工程师顾坚指出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遇到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问题。他希望对于数据跨境中哪些数据是必须的,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应遵循哪些规则,理论层面能够有所回应。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建议,总论部分将价值部分进一步夯实与细化,包括内部价值与外部价值。他指出,在数据法治领域有三对重要价值值得考虑: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从逻辑起点来看,本课题应将数据法的调整对象界定清楚,并在此基础上提炼核心范畴,包括数据行为、数据权、数据利益。此外,本课题涉及很多重要理论,一是本体论,本课题要揭示数据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并在此基础上揭示数据法的体系,还要考虑数据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二是价值论;三是主体论。这些内容都需要进一步深耕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指出本课题应重点关注三大问题:一是数据法学如何嵌入既有的法律和法学体系,数据法的属性是什么;二是数据法的概念是什么,是建立全新的概念体系还是沿用原有的概念体系;三是数据法的范畴如何衔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认为,本课题首先要关注数据法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其次要关注数据法学的研究范围问题;再次要关注狭义的数据法学是什么、在我国目前有没有的问题。同时,应通过宽泛的保护范围和严格的保护要求来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他指出,到目前为止,对于数据确权问题,只有在数据库的层面有一定的专门立法实践,而其他数据均依托于现有的法律规则。他认为,目前需要确立三套规则,一是关于人工智能风险和安全的规则,二是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卓越化的规则,三是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规则。最后,他希望李爱君教授所率领的团队能够做出更多的成果,助益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支振锋教授主要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数据的特征和本质是什么;第二个是数据法和数据法学的关系是什么。他认为,研究数据法学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数据,一个是数据法,然后才有作为学科的数据法学研究。鉴于目前数据领域缺乏足够的立法实践,因此数据立法将成为未来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他指出,数据法可能不是一个传统的部门法,而是一个更为宽广的领域法。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姜建国教授主要从技术角度出发,指出目前数据法学实际上是跨法学、跨技术、跨管理的综合性学科,所以要从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等基础性理论入手,把学科体系和理论基础梳理清楚。他建议本课题结合多维度、多形态的研究方法,尤其要关注技术、引入技术、结合技术,并从法律层面对技术应用和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梳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指出,本课题的意义在于为数据法学学科的发展贡献基础理论。他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建议在实际意义不冲突的情况下,以制定法为基础,统一相关基础概念,避免相关歧义和误解,减少法律解释成本,借助制定法本身的框架和权威,传播数据法学体系。二是建议采纳权益这一中间概念,为未来相关研究留下发展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原副巡视员、《网络安全法》主要起草人宋燕妮认为,数据法学研究要继承传统法学的优势又要突破旧有的体系。她指出,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数据法并不完备。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法工委唯一的立法联系点,是为立法建言献策的智囊团,她希望中国政法大学和李爱君教授率领的团队能为数据立法做出更多贡献。
泛海集团副总裁王科进提出,金融活动中与数据相关的主要是数据安全与风险控制。实践中许多银行不愿提供开放数据,但现在这种情况正在改观。他认为,从理工科角度来看数据应是信息的一部分,计算机以及通信工程的发展使得信息数据化。因此,必须关注数据与信息的关系这个根本性问题,信息安全法中应当把数据包含在里面,或者至少二者并行不悖。
与会专家指导发言环节,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主任、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张韶华对本课题斩获2020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表达祝贺。她希望本课题能够尽快转化为学科建设成果,为数据法治发展提供助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席月民教授指出,因本课题关乎学科建设,故要考虑课程开设以及教材编写等问题,并对数据法学的原理性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他建议,本课题研究应与现行法律和实务紧密衔接,在课程开设方面将行业数据保护与行业监管立法考虑其中。同时,本课题应将数据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作为重点研究内容。他指出,数据法学的研究不能走经济法学走过的老路,不应把数据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进行研究,而应准确定位数据法的跨部门特性,使数据法学的体系与内容与各部门法深度融合。
北京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北京市大数据应用与产业处处长唐建国对本课题的研究表达支持,并表示愿意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为课题研究提供实务支持。他指出,数据法学理论研究应与数据实践紧密结合,以此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高级项目官员黄琳主要关注的是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问题。她指出,数据可携带权不适用于征信领域,中国是否可引入数据可携带权的相关概念存有疑问,建议本课题对此加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研究中心主任程慧芳指出,实践中数据共享界限较模糊。目前只是向有限的单位提供有限的服务,导致很多数据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且在数据确权方面,对于数据应用过程中发现的知识性数据规律如何确权存有疑问。她希望能够出台数据协同行为相关的明确规定,并建立完善的数据交易定价机制,为数据有序开放、依法交易提供制度支持。她建议本课题针对某一个特定领域做一个示范性的落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对本课题斩获2020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表达祝贺。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王立梅教授认为,从学科建设来讲,数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明确的。她指出,数据法学可能会面临类似经济法学的问题,数据法学是否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具体的研究范围如何确定,法律渊源如何整合为统一的体系等问题值得关注。
北京交通大学安全系主任王伟教授从技术角度出发,提出若想要数据发挥价值就需要技术与法律提供双重保障的观点。他认为,单靠技术无法解决所有问题,需要法律规范提供支撑。对于技术的局限性,他建议相关立法应做到宽严相济、注重平衡,同时应坚持动态变化,与技术进行跨界交流。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中心执行主任郝作成教授对本课题斩获2020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表达祝贺。他表示会加强学习、多为本课题研究开展做出贡献。
中国中化集团科技合作部总经理李爱民认为,数据保护的制度安排应以促进大数据应用、保护大数据应用成果为核心。同时,从企业角度出发,数据法应重点关注如何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公民隐私泄露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
总结发言环节,李爱君教授代表课题组成员对与会嘉宾表达诚挚感谢,表示课题组必将在各方的支持与帮助下,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课题研究工作。李爱君教授指出,本次开题报告会大家对数据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争议较大,对数据法是部门法还是领域法、是一级学科还是二级学科有所争论。就个人观点而言,李爱君教授倾向于为领域法而非部门法,数据法更多的属于实践层面的法,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为导向。李爱君教授表示,本课题将围绕此次开题报告会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数据法学体系构建、数据立法与司法、数据法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出理论智慧与力量。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栗峥教授代表学校对指导委员会专家和与会专家的建言献策表示衷心感谢,对《数据法学的内容和体系研究》的课题研究提出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