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门前系列讲座本学期圆满收官-凯发登录入口

 法的门前系列讲座本学期圆满收官-凯发登录入口

学院新闻

当前位置: 凯发登录入口-凯发下载进入 -> 新闻中心 -> 学院新闻 ->

法的门前系列讲座本学期圆满收官

发布日期:2021-12-10   点击量:

2021年12月3日,我校“法的门前”系列讲座第六讲如期开讲。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徐卉教授以“在法理与技术之间优化的民事诉讼法学”为题,为线上线下的同学们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参与本次讲座的不仅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大一本科新生,还有许多来自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同学,另有来自其他院校的40余位听众线上收听。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苗鸣宇副教授主持。

讲座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一、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二、了解程序法及一些基础性法理问题;三、感受技术性;四、面向真实世界。

讲座之初,徐老师以简明易懂的方式介绍了民事诉讼参与者及民事诉讼流程,并且向我们解释了民事诉讼就是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而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通俗而言,民事诉讼就是“打官司”,那么民事诉讼法也就是“打官司”的规范或者说就是“打官司”所要遵循的一套法律。

随后,徐老师谈了谈上世纪90年代前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边缘化的状态,即其“在民事法领域被认为只是民事实体法的‘从法’或者‘助法’,而在诉讼法领域又被视为远不及刑事诉讼法重要”的状况;但是自90年代开始,民事诉讼法就从一种从属的辅助性工具变成了有独立于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的重要法律或者说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有独立价值的程序制度,因为所有的权利要在诉讼的这个“过程”中才能切实实现。

接着,徐老师从法理的层面向我们展开讲述了第二部分的内容。徐老师先对比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差别:实体法是特定点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程序法是一个好比连点成线的“过程”;继而谈了谈程序法的三点特性:一、功能自治性;二、律他性和规范性;三、过程性和对话性。徐老师以“电脑程序word文档”作为类比,向我们解释了程序法的前两点特性:功能自治性就是指一经创制后则程序具有自我运行、自我完结的特性;律他性及规范性就是指对于利用程序者,必须按照程序设计者设定的程序规范去活动否则只能得到否定性的结果。第三个特性,具体法律实践而言就是指从起诉一直到判决期间程序主体之间不断进行对话的过程,比如庭审的“唇枪舌剑”、起诉状与答辩状的法律文书、审前的证据交换等都是层层对话,而对话的终结产物也就是判决书。徐老师还以中美法律实践中一些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不为自己所控制的证据”的获得机制,这种机制能够更大程度使双方当事人信息对等并展开更有效的对话,并推导出要以程序法规范的优化设计推动形成一个高质量对话机制,才能更好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和保证司法公正。

随后,徐老师在第三部分以对“已决事实的预决力”的讨论带着我们感受了民事诉讼法的技术性。徐老师向我们解释了“已决事实的预决力”就是关于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对于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拘束力的问题,而其中涉及到的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则有“既判力,既判力的遮断效,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主管范围,争点效,事实效,争点排除规则,请求排除规则,直接禁反言,间接禁反言……”,就这些内容而言我们就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的复杂性,而其中徐老师又展开说明同样需纳入考虑的民事审理裁判的多种样态则更是可见民事诉讼高度的技术性。

最后是第四部分,徐老师以民事诉讼费为例向我们展现了部分现实中的民事诉讼,在一步步的反问和思维推理中,我们理解了缴费其实反映的是当事人与国家之间在公法上的关系,即人们向国家设立的法院主张获得权利救济的一层关系,而不是“花钱买服务”或“国家垄断正义和正义执行人员及设施的提供”;而后也讲述了制定收费的权属问题。

在师生互动阶段,同学们积极思考,提出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具体问题,徐老师耐心细致地给出了她的解答,让同学们对民事诉讼法有了更深入的体悟。

在徐老师亲切生动的言语中,同学们受益匪浅。同学们不仅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有进一步的了解,而且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细节,尤其是在法理与现实两个层面对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最后,同学们以热烈的掌声对本次讲座予以高度的评价。

伴随着此次讲座的结束,法学院面向大一新生的“法的门前”入门系列讲座活动也正式告一段落。同学们十分期待后续的精彩讲座和学业辅导活动的深入开展。

撰稿:胡莎,摄影:汪文


  • 社科大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 法学院校友办微信公众号

  • 凯发登录入口的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 邮编:102488 联系凯发登录入口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