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8日晚,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纪海龙老师应邀到我校以“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解释论”为主题做学术讲座;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副教授主持。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和第4款的法律解释展开。纪老师首先勾勒了《民法典》171条各款的基本含义和适用情形。针对该条第3款规定的相对人善意情形的无权代理人责任,纪老师梳理了关于该责任性质的相关学说,并主张该责任性质应为法定确保责任和风险责任。就责任范围而言,纪老师主要讨论了是否应根据无权代理人主观状态的不同而区别赔偿信赖利益或履行利益。他指出,《德国民法典》第 179条第2款规定无权代理人不知其无代理权时赔偿信赖利益,主要是基于和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类比。但在表见代理制度逐渐发达以及在中国表见代理制度适用范围比较广的背景下,无权代理人责任应类比表见代理制度中被代理人的责任,从而他主张不应区分无权代理人的主观状态来配置不同的赔偿范围。
接下来纪老师对《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作了详细讨论。他指出,第4款规定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并未明确说明究竟是相对人和行为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抑或他们按照过错分担相对人的损失。他主张解释论上该款指向的应该是后者。该款的责任性质应是侵权责任,从而应适用侵权责任编中关于过错相抵的相关规定解释该款规定。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提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围绕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责任和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三者关系,与纪老师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纪教授一一作了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柳建龙副教授主持讲座
踊跃提问
(撰稿:胡莎;摄影:王新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