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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的合宪性审查

发布日期:2021-12-25   点击量:

2021年12月19日,应法学院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王锴教授作了题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的合宪性审查”的精彩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副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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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锴教授首先说明了论题的由来。他提出,李鸿章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描述了清末时期,西方强盛、我国衰弱,中国传统体制遭受西方冲击,我国文化自信受到威胁的情形;与之相反,习总书记提出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描绘的是西方面临中国崛起的情形,意在探究中国如何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如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如何成为世界强国。该论题旨在揭示合宪性审查如何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在过去,合宪性审查研究侧重于西方的模式,而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的运转与其他国家有较大差异,它能否良好运转,并且促进建设现代化强国,甚至为世界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是我们应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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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部分中,王锴教授将各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分类成六种模式,分别为: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混合模式、英联邦模式、法国模式以及议会审查模式。在美国模式模式下,所有的普通法院均有合宪审查权,而美国通过审级制度与先例约束的结合来统一分散的审查结论,通过否定立法的个案效力来避免审查出错,并通过上级法院的先例约束实际停止适用违宪的法。欧洲大陆模式与美国模式恰好相反,合宪性审查由一个专门机关进行,并且接受抽象审查,侧重维护客观法秩序的统一。混合模式是集中型和分散型的结合,但是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易起冲突。在英联邦模式中,受议会主权的影响,法院固然可以提出合宪审查,但并无否决的权力,最终仍由议会决定违反宪法的修改或废除。法国模式与欧洲大陆类似,但它有独特的事先审查,即法律在议会通过后、尚未生效前需提交至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议会审查模式与英联邦模式类似,区别在于其不以法院的介入为前提。

在第二部分中,王锴教授研究了合宪性审查的历史发展。他借鉴ginsburg的观点,将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起迄今为止200余年的历史分为建立时期、发展时期和扩散时期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王锴教授回答了合宪性审查最早在美国诞生的原因。在第二阶段中,集中型合宪性审查的出现是出于对纳粹时期立法的反思,以及对原有系统的司法人员忠诚性的怀疑。在第三阶段中,合宪性审查迅速扩散至全球。第三阶段可总结出三个特点,第一,美国模式与欧洲模式相互靠拢。第二,合宪性审查的民主正当性不断提高。第三,合宪性审查的技术性不断提高,包括受理技术和审查技术。

在第三部分中,王锴教授展望了合宪性审查的发展趋势,并分析了合宪审查机关与立法机关的紧张关系和缓解的方法、施米特与凯尔森关于合宪性审查与政治的关系之争,以及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普通法院的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在第四部分中,王锴教授通过比较我国制度和其他国家的制度总结出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的特色,并且提出克服其他制度的缺点,发挥我国制度的优势。他强调,我国的制度特色在于消弭了合宪审查中的“反多数”难题和政治性问题,为各种审查模式提供了空间,通过禁止个案监督避免宪法解释权与法律解释权的竞争,以及在审查强度上有所为、有所不为来维护合宪审查机关与立法机关的良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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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柳建龙副教授对合宪性审查的殖民主义根源、过滤机制的利与弊、美国学者对最高法院的批判立场的原因等内容进行了补充。

最后,王锴教授在师生互动环节中回答了在我国国情下合宪性审查权能否下放以及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角色的问题。本次讲座在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

蒋涵(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1级本科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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