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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与互联互通”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22-03-25   点击量:


3月20日下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第49期“数据要素与互联互通”学术研讨会通过云端会议连线成功举办。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张道阳、中国信通院政经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段晓雁、阿里研究院数据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傅宏宇、百度法律研究中心总监陈晨、字节跳动法律研究总监李颖、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文苑等来自监管部门、研究机构、高校、检察机关、互联网行业的专家参与研讨。研讨会开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教授致辞,会议由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主持。


在致辞中,林维教授首先强调了数据要素流动和平台生态互联互通议题在网络法、数据法、反垄断领域的重要性,以及业界、实务界、理论研究界对相关监管理念及政策的关切。随后他就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这一在网络法领域组织跨界交流研讨的平台进行了介绍,阐明了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的研究理念和实践基础,介绍了中心研究团队在数据法学和互联互通领域的长期研究成果和智库支持情况。最后,林维教授预祝会议圆满成功,并对本期研讨会能为新时代数据经济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提出了希望。


研讨会的第一个视角是行业与实践的视角,产业界专家们依托行业的前沿和实践,从数据要素的权属、竞争以及数据要素市场反垄断等角度进行了分享。


阿里研究院数据经济研究中心的傅宏宇副主任首先从数据要素化的目标入手,探讨了数据转化为数据要素这一“让数据变得有用”的路径,并对数据要素化过程扩展技术能力而又使前者为后者所重新定义和驱动的结构进行了梳理。从内部视角出发,傅老师指出企业目前面临着数据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数据存储和计算成本增加、技术负外部性溢出要求更高风险控制能力的三大挑战。最后,傅老师将数据要素跨主体的可复用性拆解为政府的社会治理、用户的个人决策、平台内企业的商业决策和平台外生态的竞争秩序四个维度,从多主体视角分析了数据要素的市场构建,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百度法律研究中心的陈晨总监立足于微观角度,从搜索引擎在互联互通实践中遇到的生态封闭问题切入,结合我国互联网反垄断的规制实践和域外的前沿经验,对打通壁垒、通过搜索引擎正常抓取促进平台上公开信息和法定公开的公共信息流动的机制进行了分析,并对互联互通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互联互通的数据开放标准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治理实践等提出了思考。


字节跳动的法律研究总监李颖将视角聚焦在了数据竞争领域,通过对近期数据竞争领域的六个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和介绍,李颖老师探讨了法院在数据持有方的权益界定、原始数据个体和数据资源整体的区分、数据获取方式的区别等方面所进行的界定,并指出在数据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数据持有方的权益基础、数据获取和使用的方式以及各方利益平衡等多方面的因素。数字经济的核心价值来自于数据的流通和共享,而这要求实践中解决用户个人信息处置权和平台数据支配权之间关系的问题,并对权益界定以及数据抓取的合法性评价等进行更多探索和平衡。


天同律师事务所的蔡文苑律师以“数据垄断司法实践的应对与挑战”为主题进行了分享,蔡律师以所在团队深度参与的国内首例数据垄断民事诉讼案为例,分析了数据反垄断案件涉及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蔡律师指出,平台往往聚合了多种服务和功能,具有显著的多边经济特征,这使得数据垄断案件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与传统反垄断案件有所差异。目前,国内外平台反垄断实践中,从平台功能的角度界定相关市场的情况比较多见,但对于数据垄断案件而言,界定单独的数据市场或者数据交易市场也是一条值得考虑的路径,尤其是在《数据安全法》明确提出数据交易市场概念、数据交易日益频繁的当下,这一路径有其理论和现实基础。在保护平台数据权益与促进互联互通的平衡上,可以借鉴反垄断法的思路,对部分超级平台掌握的特定种类的数据赋予强制许可的义务。这样即便特定数据需要获得平台许可,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数据的自由流动。


研讨会的第二个视角是监管与理论的视角,政府监管部门的专家从行业监管领域出发对互联互通的制度设计和价值衡量进行了分享探讨,学界的专家老师们也从理论视角对互联互通的构建展开了分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的张道阳副司长围绕互联互通及其背后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理念,首先从社会治理的权力由政府部门向平台企业发生转移的客观现象切入,探讨了平台生态所具有的公共属性,随后在国际视野下就社会需要何种平台经济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国际化是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共享开放是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求存之道。最后张副司长介绍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国内外行业前沿的关注和研究、在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等方面进行的尝试,以及制度上的监管治理实践等,并从纵向和横向的两个维度阐述了我国平台服务回避内卷、实现国际化可参考的历史经验和发展方向。


中国信通院政经所监管研究部的李强治主任基于所在团队对于去年以来国内三十余项政策所进行的系统性评估,从数据要素的内涵和外延入手,首先对数据要素与流量进行了区分,并指出眼下平台经济的生态垄断和封闭尚未触及到数据的层面,而平台经济政策力求实现的生态有序开放能够抑制结构性的风险即资本的无序扩张。随后,李主任对侧重同质化业务场景的“互联互通”和侧重异质化业务场景的“互操作”两个概念进行了辨析,从网络空间分级架构治理的角度探讨了纵向产业链不同层级间需求的非对称性,以及平台之间横向的平等开放互通义务,并分析了分级架构监管的制度思路由反垄断到“守门人”的范式转变。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胡凌副教授以“声誉信息共享与要素流动约束”为主题进行了分享。胡老师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解读了互联互通的内部逻辑,指出在统一市场上真正降低要素流动成本需要构建一套可流动可共享的声誉机制。在声誉信息的生产层面,现行的常见类型包括平台自行收集信息进行评分、购买或爬取既有的评分系统以及用户打分三种;在声誉信息的共享方面,新业态的流动和跨平台黑名单机制都需要公权力或中立第三方提供评价机制,以实现对要素价值的确认。最后,胡老师分析了声誉系统形成共识在多元化评价和公共信息基础方面的需求,以及市场主体决策下声誉系统可能的适应及演化路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吴沈括副教授指出,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来看互联互通可能伴随更为多样的非接触式安全威胁。他立足于世界范围内的数字经济发展实践,分析探讨了欧盟《数据法案》草案促进数据资源流转利用的逻辑起点和立法思路、与欧盟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相配合的规则体系与共享原则,以及该法案中公共部门数据共享规则设计和互操作性要求对我国互联互通实践的启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刘晓春老师从数据可携权的权益分配环节入手,探讨了可携权下制度的利益衡量和判断,并结合国内外的法治实践经验,分别从企业、用户以及第三方的角度展开了三者权益的保护思路。在数据的多元保护视角下,公开数据、知识产权、用户个人信息及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数据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位阶差异,数据可携权的机制是对用户利益的保护和基础设施的开放,在这一图景之下,需要针对具体数据领域分门别类地进行相关法位阶的思考和探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段晓雁从民事检察、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和行政监督的角度,就检察机关在数据领域的职能履行进行了分享。段老师指出,数据要素的流动和平台生态的互联互通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针对网络黑灰产业链的打击需要兼顾斩断利益链条和加强财产刑适用,提高犯罪成本。


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和视角讨论了关于互联互通、可携权、数据权属和数据竞争相关的实务问题,分享了监管视域下最前沿的实践经验与思考,探讨了数据要素相关规则建构方面的方向和路径,并对平台经济和互联互通的未来趋势进行了展望。研讨会的分享视角丰富多元,各位行业一线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的探讨密集而热烈,研讨会在活跃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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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出品


来源:社科大互联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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