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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立法建议”研讨会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2-08-01   点击量:

2022年7月17日下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处主办的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第55期“《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立法建议”研讨会成功举办,多位来自立法部门、司法部门、高校研究机构及互联网企业的专家参与研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为会议提供学术支持。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教授致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主持。

在致辞中,林维教授首先表示了对参会嘉宾的感谢,并回顾了《反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调整变化,对本次研讨的形式以及所聚焦的问题作了简单的说明。随后他指出,《反诈法》草案的第二次征求意见既反映全国人大对于这部法律的高度重视和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也为全社会再次提供了会向立法建言献策的宝贵机会。最后,林维教授表达了对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这一平台的期待,希望通过这一平台进一步展开在立法、学术研究以及实务界之间专业而深入的对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介绍了相关立法背景。他首先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进行了简要概括和提升性解读,随后就《反诈法》立法基本原则的拓展、与其他法律和制度之间的协调衔接、部分条文的立法过程等具体情况和问题作了介绍。最后,许永安提出了加强犯罪治理研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的希望。


研讨环节共设置了三项集中讨论的议题。第一项议题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或帮助的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否应当要求‘明知’?”

来自百度、阿里巴巴、抖音、快手等企业的业界代表们指出,一方面互联网企业难以对客户的违法或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事前监督,缺少“明知”要件可能导致中立的网络服务被犯罪者利用,影响互联网行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反诈法》相关条文与《刑法》和《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也需要在保留“明知”规定上相一致。在普遍认为应当保留“明知”规定的基础上,各位产业界代表还结合本企业的自身特点提出了其他相关建议。有企业代表指出,互联网公司基本都已经配置相关的风控反作弊部门及相关策略,但是对于亿级用户的平台来说,如要求百分之百禁绝各类违法行为是不现实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的赵玮检察官认为,“明知”这一条件设置得过于限缩,可能会偏离《反诈法》预防性立法的宗旨,且容易造成歧义。具体到法条的理解,赵玮检察官认为,《反诈法》第25条删去"明知"并不导致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认定标准的放宽。因为该条对应多方面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上并非严格责任;在与刑事责任的协调方面也并不直接导向帮信罪的认定。赵玮检察官特别提出,《反诈法》在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衔接上需要较为严格的限定和解释。

林维教授从立法技术和法律实施两个角度作了讨论,认为保留“明知”规定可以尽可能减少基层执法人员进行任意解释的可能性。林维教授还提到在后续的法律解释和执行中,“明知”一词在立法过程中的前后变化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在提到互联网公司的社会责任时,林维教授指出,一方面互联网公司需要也更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也要遵循比例原则,否则将会对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最后,林维教授以信息网络犯罪解释中的归责规定为例,再次说明了明确“明知”要件、细化立法规定在防止执法偏差中的重要意义。

在自由讨论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张义健处长强调,删除“明知”并不代表重大归责原则的变化,此外从过错认定的角度来看,也还需要对法条中“明知”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并对条文从有“明知”到删除“明知”的文本变迁作出准确的解读和处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方军副教授指出,从立法角度来说确有必要充分评估法条在实务中被扭曲解释的风险,主张保留“明知”措辞,以避免在操作中误解立法意图。与会其他专家从“明知”条件的设置与删除分别对企业与行业的影响、预防犯罪的需求及效果、执法过程的扰动因素等都进行了分析探讨。刘晓春总结,与会各方在企业责任不能过度宽泛这一点上存在共识,因此明确立法的措辞尤为重要。


会议第二项议题是“拥有异常客观必要信息收集权限的主体是否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针对该项议题,各位企业代表针对异常客户必要信息收集权限应理解为特别规定还是新赋权进行了讨论,并建议对互联网企业依法收集异常客户信息予以法律上的明确授权,有代表指出,给予互联网企业个人数据收集和运用的明确标准是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反诈的前提。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指出,网络社会背景下的互联网企业既是被监管者又是承担积极义务的监管者,从预防的功能上看,应当赋予互联网企业异常客观必要信息收集权限,但是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也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其他规定。最后,江溯提醒企业在争取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附带而来的法律责任。来自立法、司法机关的专家也就此条款展开深入探讨。


会议第三项议题是“企业合规标准体系建立和尽责免责”。

有企业代表列举梳理了监管缺乏明确合规标准情况下互联网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表达了立法需对企业义务或衡量标准给予进一步明确的希望。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的颜君副庭长简要介绍了涉网黑灰产领域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并指出合规规则的落地和标准的具体化兼具必要性和难度。她以两种具体案件的审理为依托,总结出审理此类案件三个主要的问题:刑民程序交叉和责任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的责任承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参会代表们就不确定性的风险、企业合规标准、民事责任、异常信息收集和为企业赋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会议的最后,林维教授进行了总结。他首先指出,本次论坛通过充分提出和深入讨论互联网业界在发展中面临的实际困扰、具体问题,使得监管部门和立法部门能够事先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慎的考虑,从而为整个互联网领域立法、数字立法奠定良好的执行基础,也能让法律更好地起到为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的创新和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从而为我们后续责任的拟定和划清奠定良好基础。从具体问题和现实案件出发,林维教授也希望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出台相应文件的时候能够提前对复杂精细和微妙的现实问题加以审视和考察。

本次研讨会针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三个重点议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来自不同部门、从事不同行业领域的各位参会专家带来了多种不同的视角和思维方式,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碰撞,针对具体条款的制定提出了立法建议,研讨会在活跃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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