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怀卡托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博士生导师廖志雄应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邀请,于2022年10月14日以线上方式继续进行“国际支付、贸易融资与担保——判例与发展”讲座的第二项内容,两次讲座线上线下听课人数近90。
首先紧接上次内容,廖老师对swift系统的架构、功能、运行方式等作了进一步说明。swift由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管理,非政府机构,为非营利组织。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由所有成员银行、合格证券经纪自营商和受监管的第三方投资管理机构所有,每个成员的持股比例每年根据该银行使用系统的比例进行调整。swift受比利时法律管辖,但由于结算货币为美元可能受美国影响。swift是一个纯粹信息传递交换系统,不具备清算功能。该系统的运行,离不开swiftnet(基于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和fin(支付信息服务)。swift的信息流,从发出银行的终端进入接入系统,经系统中央处理器处理后,输出至接收银行的终端。
对比其他支付结算系统,探讨swift是否具有替代机制。第一,2015年正式启动的cips(中国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实体提供涵盖跨境人民币清算和结算、数据处理、信息凯发登录入口的技术支持等业务和服务,会员银行涵盖中国内外。虽然人民币的结算能力和结算范围逐步提升和扩展,但由于自由兑换、汇率和利率市场化等前提还未实现,人民币国际化仍是一个艰难过程。第二,instex(贸易互换支持工具)成立于2019年,总部设在巴黎,受法国法律管辖。其功能极其有限,仅限于欧洲和伊朗之间的人道主义贸易。第三,spfs(俄罗斯央行金融信息传输系统)的用户主要是俄罗斯银行和金融实体,其中的外国银行主要为中国银行。spfs能与swift进行交互,但缺乏独立性。综上,其他的结算系统与swift差距较大,swift系统目前还无法被取代。
结束国际贸易和支付部分后,进入信用证内容。首先强调,不存在国际信用证法律。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icc(国际商会)发布的统一惯例而非法律,但被银行和贸易商广泛接受而产生准法律效力。ucp可供各方纳入其信用证,且存在不同版本。ucp并未涵盖所有问题,当某一条款与国内法不一致时,国内法具有优先效力。在跨境交易中,确定管辖与适用法时,一般会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合意,但约定并非结论性的,对于我国而言,涉及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开采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必须由中国法院管辖。随后,廖老师通过三个案例,进一步分析如何选择管辖地以及准据法。
自治与严格符合是信用证交易的核心原则。第一,自治原则,即票据无因性原则,即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与交易。信用证基于基础合同,并可能是基础合同的一部分,但一旦发布和通知,就有自己的生命力。信用证的性质是开证行的单方承诺,但一旦通知至受益人,“单方性”弱化,因为受益人对此产生信赖。第二,严格符合原则,即要求付款时,必须提交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换而言之,银行判断是否付款仅根据单据,且只能看单据的表面,如果单据的出示是符合要求的,开证行或确认行必须付款。
而当银行拒绝付款,即发生信用证拒付时,原因有二,一是文件呈交不符,二是文件本身不符。当发生提交不符时,可能是呈交地点与时间发生错误,也可能是产生偏差。偏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容忍,取决于法律的发展。文件本身不符,包含未交原件、存在不清洁提单等情况。在进行文件审查时,须将呈交的文件与信用证条款进行核对,审查标准中的“根本性差别”、“重大差别”、“可接受差别”等等与“偏差”一样含义摇摆不定,而这种摇摆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变化密不可分。
下次的内容会对信用证审查与拒付进行实例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