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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研第七期成功举办|李江:遗失物转让之效力——兼论《民法典》第312条

发布日期:2022-11-08   点击量:

2022年11月1日,由社科法研主办的第七期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遗失物转让之效力——兼论《民法典》第312条” 研创计划学术研讨会通过腾讯会议顺利举行。法学院2020级民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江以“遗失物转让之效力——兼论《民法典》第312条”为题进行了报告;法学院陈鑫教授、梁鹏教授、王风瑞同学、任泽彤同学分别进行了点评;本次研讨会由法学院2021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杨健主持。

报告首先对《民法典》第312条下转让遗失物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认定。李江同学认为转让遗失物在《民法典》体系下系区分原则意义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其因欠缺处分权而效力待定,而遗失物物权的归属则取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转化。其次,第312条赋予了原权利人损害赔偿或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措施,李江同学认为这两种救济方式系非此即彼的选择关系。当物权归属尚未确定时,(原)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予以救济时,其系以默示意思表示追认无权处分行为,遗失物确定归属于受让人,不区分善意与恶意。就返还原物而言首先应当说明的是此处“返还原物”与相似立法例中的“回复原物”并非相同概念,故不可替代使用。最后,第312条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明确规定了行使的时间限制。但就该两年限制期间之性质,学说上亦存争议。李江同学认为,该两年期间应为除斥期间。当(原)权利人在两年除斥期间内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予以救济时,系以默示方式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遗失物物权确定不发生变更。当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届满,其反射出遗失物物权消灭,此系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效果,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亦可适用于盗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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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评议环节,2022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王风瑞同学与202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任泽彤同学分别对报告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王风瑞同学就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待定的法效果以及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是否限于形成权提出了质疑,任泽彤同学对第312条中有偿或无偿返还原物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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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风瑞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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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泽彤同学

在教师评议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陈鑫教授首先肯定了此次报告的切入点,同时也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是否应限缩为善意受让人以及盗赃物的适用问题提出了质疑。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梁鹏教授也认可此次报告的选题及行文脉络,并对标题的选取和内容的取舍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陈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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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教授

经过热烈的自由发言与讨论环节后,第七期“社科法研”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本次学术报告会成果受研创计划支持(2022-ky-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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