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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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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大法学院周报202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3-03-17   点击量:

学院动态

(一)关于公布2023硕士成绩复核结果的通知

我校根据北京市研招办统一要求,按照之前发布的《关于202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公布与复核等工作的通知》,完成了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复核工作。考生可以自3月6日17时至3月8日17时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复核系统(网址:

(二)2023年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2023年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拟招收国资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若干名。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博士后招收管理工作规定,现将此次博士后招收有关事项公告。

(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与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2023年度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是由中央编办批准设立的正局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专门研究机构。2020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人社部函〔2020〕108号)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中国法学会党组批准,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公开招收2023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二、学术活动

(一)「两会之声」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组织、领导推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十分必要

摘要:目前,我国还有约一半的居民人口是农村居民,他们都生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是集体的成员。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已经发生极大变更的需要,民法典第96条、第99条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第261条等间接承认农民的成员权。但是目前我国还是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立法,也没有集体成员权利的规定。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这就更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组织、领导和推动。因此,现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十分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二)「两会之声」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建议对炒作不良信息的“网红”立法追责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提出了“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针对涉及道德伦理的网络不良信息,尽快建立完善治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三)「两会之声」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建议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建议:“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推进我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

(四)莫纪宏教授出席文化法学学科建设与文化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研讨会

2023年3月9日,由中国传媒大学主办、中传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及文化法治研究中心承办的“文化法学学科建设与文化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研讨会”召开。这是自2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来,国内高校召开的第一个关于文化法学的研讨会。


三、学生活动

(一)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写作大赛的通知

法律文书写作是展现法治人才实务能力与水平的重要载体。为强化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总结往届赛事的经验基础上,继续举办“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写作大赛”。本次大赛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承办,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指导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四、学术成果

(一)黄钰洲译丨帕夫利克:康德的魔鬼民族及其国家(节选)

摘要:根据康德的著名命题,即使是一个魔鬼民族也能解决建立国家的问题,只要这些魔鬼能够明智行事。因此,康德认为,自由的法秩序采取威胁和运用强制,甚至可以促使那些只对自身利益最大化感兴趣的人遵守法律。本篇论文研究了这一思想的一致 性。在简短的介绍之后(第一节),文章指出,康德是以强制的方式构想法的(第二节)。尽管如此,这位哲学家对预防性强制的考虑——强制是对自由的阻碍的阻碍,以及他对刑罚的理解——强制是对犯罪的报应——的前提是共同体的大多数成员自愿接受法(第三节和第四节)。事实上,如果没有大多数公民的内在忠诚,自由的法秩序是无法长期存在的。与黑格尔相反,康德没有掌握分析范畴,无法充分考虑到法制度稳定的这一不可或缺但无法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遗憾的是,康德的实践哲学并没有像他的“德行论”对个人道德那样深入研究特定的政治道德。

(二)学术|王芳凯:评介德国洗钱罪的最新修正

摘要:基于类似的发展趋势——为了因应国际压力,不断地扩张洗钱罪的处罚范围,本文重点梳理了德国洗钱罪的新旧更迭。借助转化《刑事反洗钱指令》这一契机,德国立法者在上游犯罪的范围上改采「一切犯罪模式」扩张可罚性范围,并透过对洗钱行为的重塑使洗钱罪的可罚性大幅度前置。对此,本文认为,德国此次修法在诸多方面值得商榷:国际制裁压力不应成为修法的正当性来源;改采「一切犯罪模式」模糊了洗钱罪的打击重点,增加司法负担,根本就无助于洗钱刑事政策的改善,且消除证明困难无法成为大规模扩张可罚性范围的正当理由;条文用语的指令化不会引起重大的变动,许多尚待解决的解释问题也没有因此被解决。因此,德国此次修法不无违反法治国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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