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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吴勇圭:韩国保全制度概观

发布日期:2023-06-05   点击量:

2023年6月3日,应法学院邀请,曾任韩国法官二十年、现为韩国同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吴勇圭先生为法学院师生作了一场题为“韩国保全制度概观”的学术讲座。主持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教授。柳建龙教授对吴勇圭先生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其到来致以热烈的欢迎与感谢。法学院孔金萍副教授为本次讲座做了简单的铺垫并担任本次讲座的翻译,强调了保全制度能起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作用,并点明韩国实务中能做的保全比我国更多。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柳建龙 教授

讲座伊始,吴勇圭先生首先强调了保全制度的重要性,指出几乎是所有的律师在接受委托的时候,第一时间都会考虑保全的相关事宜。如果做不好相关事宜,很可能导致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严重的情况下,律师可能会遭受当事人的索赔。

接着,吴勇圭先生指出在韩国,大的方面保全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假押留和假处分,分别对应着我国的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其中假处分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系争标的物的假处分,比如关于不动产的买卖纠纷中,对不动产进行假处分以防止不动产被处分;另一种是确保临时地位的假处分,即对有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进行的假处分。假押留主要针对的是金钱债权,即最终的诉求是获得钱款,保全方式是对一般财产进行冻结。

接着,吴勇圭先生又介绍了保全诉讼的特点和流程。保全诉讼具有迅速性、独立性和秘密进行的特点。并且为了限制法官对保全的较大裁量权,申请人应在递交申请书之外,同时需要提交陈述书。具体流程是:首先,债权人要申请保全,接着法官会进行书面审理,然后进行提问,在需要担保的这种情况下,法官会做出提供担保的命令,比如对不动产申请假押留时,债权人需要提供请求金额的十分之一作为担保。最后,执行保全命令。在实务中,为了抑制保全制度被滥用,有些案件要求债权人提供部分现金进行担保,比如对动产申请假押留的,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当于请求金额五分之四的担保,且其中一半需要是现金。

另外,有关保全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4日内执行。

对于保全处分决定的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即时抗告和再抗告。

法院作出保全命令后,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向债权人作出提起诉讼命令,法院作出提起诉讼命令送达债权人20日后,债权人不提诉讼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撤销保全命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孔金萍(左)

韩国同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勇圭先生(右)

另外,执行保全命令3年后,债务人也可以请求撤销保全命令。

最后,吴勇圭先生结合他处理的两个与保全相关的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韩国的保全制度。第一个是在一所大学中,学校决定撤销一些专业,学生提出假处分申请阻止学校撤销相关专业。对此韩国相关判例认为是否撤销某些专业其实是学校的权利,学生不能阻止学校去行使这一权利。如果没有假处分这一制度,对学生的权利就不能充分救济,因为这个专业已经被撤销了。第二个是与竞业禁止有关,一个员工在韩国的大企业退休了之后,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随后到一个与之前工作过的韩国企业有类似业务的中国企业去工作,韩国企业申请禁止这名员工在中国企业继续工作。在这个案件当中,吴律师代理的是职员一方,最终胜诉。首先,有关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如果超过一年再去申请假处分一般不会被支持。因为一年之后,电子技术变化很大,且到另一个公司去就业,并不是带着企业的相关资料,仅仅是记忆当中存有的技术而已。这个诉讼之后额,很多大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期间延长到了两年。

讲座现场

在讲座的问答环节,同学们提出了“复议次数和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等问题,吴老师做了详细的解答,同学们表示受益匪浅。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我院副院长柳建龙教授(右一)、孔金萍副教授(左一)与吴勇圭先生(左二)、傅松苗先生(右二)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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