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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黄钰州老师受邀参加“自由的金属”——甘斯与黑格尔法哲学交流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3-10-24   点击量:

2023年10月15日,由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清华大学马克思恩格斯文献研究中心主办的“‘自由的金属’——甘斯与黑格尔法哲学交流研讨会”在清华大学蒙民伟人文楼211举行。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数十位学者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清华大学哲学系副教授陈浩主持会议开幕式,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马克思恩格斯文献研究中心主任韩立新致辞,对与会学者表示热烈欢迎。

会议第一场,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黄钰洲,做题为《“最大可能的自由”——爱德华·甘斯与黑格尔主义》的主题报告。黄钰洲结合自己新翻译出版的甘斯所著《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的内容,阐述了甘斯为了在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框架内消除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模糊与紧张,最大限度地彰显黑格尔哲学所蕴含的自由的维度,而对其所进行的内在修正。黄钰洲认为,黑格尔为了实现个体性与普遍物的统一,设计了市民社会与国家“分而治之”的社会架构。但随着晚年黑格尔对革命的恐惧与对普鲁士制度的倾斜,这种脆弱的、维系个人自由的“分而治之”的内在平衡逐渐瓦解。相比于黑格尔对“分而治之”与中介的强调,甘斯更注重社会与国家政治生活之间更直接的互动,公民作为普遍利益的代言人需要更积极、更广泛地参与公共生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甘斯在以国家权力替代王权、降低行政权的重要性、强化立法权的作用、代议制与普遍选举、承认反对派的存在、发扬舆论自由等层面,重构乃至修正了黑格尔的学说。基于上述内容,黄钰洲认为,甘斯“是一位最自由的老年黑格尔派”。

清华大学哲学系韩立新教授对报告进行了评议。他提出了三个问题:(1)“分而治之”是何种意义上的分而治之,是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而治之,还是对公民与市民的分而治之?这种分而治之的瓦解,是否意味着取消作为自由主义之本质的公民与市民的分离?(2)甘斯将王权改造为“国家权力”的努力是否是成功的?毕竟黑格尔的君主不是橡皮图章,而是兼具自由意志、最高的主观自由与国家人格的现代个体。甘斯的改造是否会使国家元首的决断丧失个体的现代性?使用代议制取代等级制,是否会使每个个体都成为国家君主?但这事实上是不可能的。(3)甘斯如何看待后天自我意识通过实践活动生成历史的观点,他是否赞同这种历史认识?为什么将甘斯称为“最自由的老年黑格尔派”?

黄钰洲在回应中指出,报告的整体意图是认为甘斯开启了走向青年黑格尔派的道路,但结论是甘斯还没走到类似青年黑格尔派的,要求取消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别的程度。他还停留在黑格尔的体系里,并不试图取消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而只是要加强二者间的互动。关于君主是否虚权的问题,可以留待之后讨论。关于代议制与等级制的问题,关键在于随着普鲁士的社会发展,甘斯认为现代社会已经不再是结构化的了。因此,黑格尔所设想的等级制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了。关于文末提出的“最自由的老年黑格尔派”的论断,因为甘斯虽然倾向于发扬个人的主观性,但是他还没有取消黑格尔的体系。在此意义上,他仍还是 一个老年黑格尔派。

在自由讨论环节,参会人员针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等级概念能否被理解为现代社会的职业团体、国家理性与自然权利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提问与讨论。黄钰洲最后回应道,甘斯将等级理解为自由的同业公会,社会中自愿结社的组织,因此认为禁止公会会使得自由的交互性消失。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黑格尔确实具有强调国家理性的一面,强调共同体的整全一面。问题在于这个整全的共同体如何分化为特殊性。在黑格尔那里,是国家的分化,普遍物自上而下地容忍特殊性。而甘斯则会认为,是我们的意志的行为创造出了普遍物。

会议第二场,由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王俊博做了题为《作为自由人的国王:最后一个中世纪人抑或是第一个近代人?——论爱德华·甘斯法哲学讲义中的自由主义王权理论》的报告。王俊博指出,“王权”不仅是西欧近代转型过程中的中心问题,而且一贯位于黑格尔法哲学相关争论的焦点,并以此为视角,阐释了甘斯法哲学相较黑格尔法哲学的激进立场及其建构原则。他认为,甘斯的理性主义国家观尤为重视近代主体性,具体表现为对内部国家法的宪制(verfassung)的自由主义化阐释,在权力划分、法律公开和等级设计等方面都意在让个人与国家相互承认。通过对甘斯法哲学讲义王权理论的解读,他指出,甘斯关于王权的基本定位、王权与人民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王权作为近代主观精神的代表与黑格尔君主方案存在差别,甘斯在黑格尔基础上进一步将近代君主归属到近代人格的最高实现,这使得人格在市民社会中的陶冶而非长子继承制成为落实近代王权的保障性前提。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讲师梁燕晓对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这篇论文思想视野宽广,不仅涉及黑格尔和甘斯的对比,而且将二者置于近代政治传统上加以理解,并涉及到甘斯理论内部的张力,内容详实,脉络清晰。他提出了两个疑问:一、第三章有关虚君的现代属性的讨论,是否在前两章阐释黑格尔及甘斯王权理论的过程中已得到体现?君主作为现代人的设定一经澄清,更值得延伸讨论的问题在于“这个”现代人应当是“普通人”还是“伟人”,这涉及到如何看待王权与世袭制、王权与宪制之间的关系。二、甘斯相对黑格尔在王权理论上更自由化的体现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可以将甘斯置于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因为甘斯同时突出了国家宪制与人民主权这两端。随后,与会者围绕“王权与法权的优先性”、“甘斯的国家理念”、“甘斯的人格概念与黑格尔抽象法中的人格”等问题展开了进一步讨论。

会议第三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李涛副教授做《从自然正义、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兼与甘斯的法权史学说比较》的学术报告。李涛副教授从什么是ius(法权/正当) 、什么是ius naturale(自然法权/自然正当)这一西方法哲学中一以贯之的根本问题出发,引出了其背后的三个差异阶段:古希腊的自然正义、中世纪的自然法和现代的自然权利。李涛指出,古希腊的自然正义同时是个人的品德和国家的体制,重点在于培养美德、符合理性;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一种命令与法的视角,要求服从命令与权威者的意志;现代的自然权利开启了主体权利的新视角,尊重自由和人格。自然正义与自然法都是客观的东西,但两者分别基于理性和意志(命令) ,一个是内在法则,一个是外在法则;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基于意志,一个是客观的,一个是主观的。由于黑格尔同时吸收了古希腊法哲学和基督教法哲学,古典性与现代性的两阶段论也始终束缚着黑格尔的法哲学。黑格尔仍然承认客观法权和主观法权分别构成了古典与现代的主导因素,承认基督教开启了现代世界。甘斯与黑格尔的法权史学说是法哲学在历史阶段的经验性体现,但由于其是古典法哲学和现代法哲学的结合,可能仍然处于古典法权与现代法权的二阶段性的架构之下。

北京师范大学讲师周阳对报告进行了评议。就周阳认为,自然法权从古典到现代的内在联系、转变的问题十分具有研究意义。并就此提出了三个问题:一、甘斯如何处理古代自然法的问题,甘斯本人对此问题的想法是什么。因为甘斯的《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中的理论法部分基本上没有处理中世纪自然法的问题,这基本延续了黑格尔的做法。二、李老师如何理解理性与美德的关系问题,这也与甘斯有关。甘斯在书中涉及到了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中的理性与美德的关系问题。三、有关甘斯的定位问题。将甘斯看作“黑格尔中派”的话,他如何看待理性和意志的关系?这涉及到自然法论中的意志论问题。这个意志与自然权利中的意志有什么关系?与青年黑格尔派的意志论观点有什么关系?而后大家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会议第四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罗朝慧做了题为《马克思把黑格尔辩证法“倒过来”发现“合理内核”到底何意?"》的报告。罗朝慧副教授指出,关于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继承关系,马克思把黑格尔辩证法“倒过来”发现了其“合理内核”,传统看法认为,"神秘外壳"即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合理内核”主要指黑格尔的辩证方法,“颠倒”就是唯物主义对唯心主义的颠倒,或形式和内容的颠倒,“剥离”即是剥去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外壳,保留其辩证法内核。但是,这种说法尚存异议。罗朝慧认为,黑格尔逻辑学所表达的辩证法自身内不存在“头足倒置”的“颠倒”问题,也不可能“剥离”或“去除”逻辑学的神秘形式,把其辩证方法单独地“剥离”出来,因为无论对黑格尔的逻辑学怎样颠倒和剥离,其整体都是属于思想性质的具体概念,都是抽象思维的产物,都是不可分离地统一于思维自身内部的。罗朝慧指出,马克思关于“神秘外壳”“合理内核”以及“颠倒”和“剥离”的隐喻,主要是在人类自由全面实现的社会历史境域中来谈的,马克思所说的“神秘外壳”和“合理内核”并不是在黑格尔哲学体系自身内的区分,而是在人类实际生活的感性社会地基上,对形而上学的理性逻辑所了解的历史与现实的人实际生产生活所创生的感性历史的区分。马克思如实描述现实的人创生和改变自己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进程,就是“剥去”黑格尔辩证法蒙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的观念论“神秘外壳”,亦即把它“倒过来”发现“合理内核”的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蔺庆春对罗朝慧的论文进行了评议,他认为,该报告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对研究的问题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在经典问题的探讨中呈现了新的研究价值和意义,他也非常认同报告的主体部分的观点,即对马克思与黑格尔的思想关系的阐述及其评判,以及黑格尔辩证法的积极意义及其开放性的价值。同时,他指出,报告人强调了马克思通过抛开概念的范畴以建立一种感性存在论或者说是历史存在论,并非是传统理性形而上学的二元式地把握现实世界,与报告人观点不同的是,他认为马克思将黑格尔辩证法立足于社会存在的现实基础之上的这种颠倒和范式,正是承认了逻辑和历史的二元差异,这种对立正是概念和社会存在本身,虽然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混淆了观念的主体和现实的主体,即黑格尔的神秘主义是观念主体化的唯心主义,但是马克思并没有专门提出要消除范畴和思维,因为在其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也是二元式的。罗朝慧回应说,马克思更多强调的是回到现实的感性生活存在本身,肯定现实生活的本质规定,即生活本身并不是由理性和观念来规定,在历史条件和社会交往中为辩证法寻找存在论的现实根基,并没有否定黑格尔乃至整个形而上学。随后,与会的各位学者围绕"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历史主体"、"个体从市民社会上升到国家的动力机制"和"马克思的规律论和认识论"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会议第五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冯嘉荟,做题为《现实性哲学与后现代性哲学——黑格尔哲学中的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报告。冯嘉荟以黑格尔哲学“激进还是保守”的争论为切入点,指出黑格尔的法哲学实际上是法与国家的“认识论”,由此我们应转向更高阶的问题:在什么意义上哲学作为一种理论,自身具有面向政治实践的效力?冯嘉荟认为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认识论延续了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实践作为理论的哲学传统,黑格尔法哲学并非实践哲学,而意在追求实践本身的理论化。黑格尔的路径看似与费希特“自我规定非我”相似,但不同于自我与非我的对立,理论和实践两者并不对立,而是精神的自身区分。黑格尔的“recht”一方面包含主观权力,另一方面则是客观的正义秩序的法,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则在于黑格尔的现实性概念。但正如马克思等人批判黑格尔的思辨神秘主义,虽然能够站在黑格尔立场上为其辩护,但黑格尔提出的现实性哲学方法所承诺的范畴过大,实际上这一范畴无法负担内在化和外在化两个方面。

清华大学博士后洪凯源对报告进行了评述。洪凯源认为,这篇论文揭示了黑格尔法哲学与以往不同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框架,并指出了这一框架的意义和不足。针对报告中谈到的“主客观统一”,洪凯源认为,虽然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在伦理性概念中得到了某种程度的统一,但它们还不是绝对精神,始终还有他者的性质在其中。论文后半部分提到马克思的批判,正是由于黑格尔给出的整权性体系没有留出实践以及目的因意义上自由的任何空间。洪凯源提出了两个问题:一、在何种意义上马克思等人不满于黑格尔的方案?二、从“保守还是激进”的争论转向黑格尔的认识论,中间是否存在跳跃?自由讨论环节,与会者围绕“法哲学作为认识论是否恰当”、“‘理论’与‘实践’的词义内涵”、“黑格尔与康德、费希特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第六场,清华大学哲学系博士后蒋益做了题为《论甘斯“黑格尔法哲学讲座”中“市民社会”概念的两种用法》的报告。蒋益指出,在“黑格尔法哲学讲座”中,甘斯用黑格尔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现代概念来诠释古代律法材料并非误用。甘斯的“市民社会”概念有两种用法:一种是工具性用法,亦即史学方法论意义上的用法;另一种是规范性用法,亦即思想史本质上的用法。在技术性用法的基础上,并不涉及社会古今对比,而在规范性的用法中才涉及古今对社会的不同界定。蒋益认为,甘斯《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的“罗马法”篇虽然有市民社会的内容,但却没有独立小节,原因在于:一、甘斯一方面强调罗马法作为“法的世界”的整体性,另一方面又认为罗马时代并没有形成国家的意识和市民社会的意识;二、这体现出甘斯处理古代社会的方法论,即甘斯以独特的框架和逻辑重组了罗马法史的内容。最后,蒋益以古今之别为视角,探讨了“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两个概念的内涵差异与共同特征。

中国人民大学讲师魏博对报告进行了评议。魏博认为,论文准确把握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史,并提供了古今两种市民社会概念的视角。根据这一视角,古代市民社会只由奴隶活动构成,在家国二元结构之下缺乏独立地位,而现代市民社会则基于主观自由的原则,建立在个体需要和交往的基础上,并列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元结构的中介环节,具有独立性。魏博提出了三个疑问:一、古代市民社会和现代市民社会之间是否有亲缘性,在不考虑概念史的框架前提下,古代市民社会能否发展出现代生活?二、为什么罗马法有市民社会的内容,而没有独立的小节,也就是说为什么罗马时代没有办法形成主观自由的原则?三、罗马法权状态中的人格和基督教的人格有什么区别?围绕这些问题,现场讨论十分激烈。

会议第七场,清华大学哲学系副教授陈浩做了题为《社会为什么必须与国家相分离——黑格尔卢梭批判的字母和精神》的报告。

陈浩指出,黑格尔关于卢梭未能区分公意与众意的批评——亦即卢梭混淆了追求公共善的普遍意志和不同个体意志之间的单纯共识——向来被认为是对卢梭的误读,但他认为,黑格尔并未误解卢梭,黑格尔卢梭批判的核心在于卢梭无法将公意中的主观环节(主体的希求)与客观环节(公共善与普遍利益)真正结合起来。因为除了中性的希求能力之外,致力于公共善与普遍利益的意志势必具有规范性的认知维度,但在卢梭的设想中,意志主体要么通过缔结契约的活动,要么通过立法者和公民宗教的教化,来获取这种规范性的认知维度。所以,卢梭要么将过重的负担放在了能力有限的缔约行为中,要么依赖立法者与公民宗教等属于外在于个人意志的因素,实际上否定了国家中的个体自由。陈浩指出,与卢梭不同,黑格尔将卢梭视之为灾难的市民社会视作引导个体意志内在地获得规范性认知维度的自我陶冶场所,在市民社会所构筑的普遍交往的网络之中,个体一方面释放了自己的主观自由,另一方面也在同意的基础上开始接受社会性的规范。因此,黑格尔必须区分市民社会与国家,如果任由国家侵蚀市民社会的领域,个体意志基于市民社会辩证法所得到的规范维度则可能沦落为外在的强制,而主观自由亦会被否定;唯有经由市民社会的中介,个体意志向普遍意志的转变才得以可能。

北京大学副教授方博对报告进行了评议。方博赞同陈浩关于黑格尔并未误解卢梭的判断,也同意陈浩有关普遍意志或“公意”具有主观-客观两个环节的阐发。但他指出,尽管卢梭未能成功地勾连“公意”的两个环节,但黑格尔也未必能通过市民社会的中介来完成对个体意志的教化;因为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特殊性的领域,它撕裂了自然家庭伦理的纽带,将个体从传统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并将其锻造为孤立的原子人,而真正参与国家事务并代表普遍事务的个体,是君主、官僚和等级,他们不同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陈浩回应说,尽管市民社会不足以彻底地将个体意志转变为普遍意志,但其教化与陶冶的功能也应当被正视,而且即便是官僚和等级,他们也在市民社会中具有一席之地。随后,与会的各位学者围绕着“市民社会教化的上限”、“市民社会能否成功地发挥教化功能”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等话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会议闭幕式上,清华大学哲学系韩立新教授作总结致辞,感谢与会学者的热烈探讨,并祝贺会议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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