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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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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洁茵:《社会变迁中财税法规范生成机制研究》

发布日期:2023-10-16   点击量:

作者简介:

汤洁茵,女,1980年1月生,福建漳州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2009年-2017年曾供职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和200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2010年-2011年在德国马普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入选“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2013)、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拔尖人才(2021)、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2021)。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经济法和金融法。著有《金融交易课税的理论探索与制度建构》等学术专著5部,在《法学研究》(3篇)、《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derivatives &financial instruments”等国内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十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d413《经济法学、劳动法学》、《财政与税务》、《金融与保险》等转载,入选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重要作者来源名单。参与《民主视野下的财税法治》等10多部著作的编写。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多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主要成果先后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北京市第十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三等奖、北京市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中国法学会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等省部级奖励。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isbn:9787522822471

出版时间:2023-09-30

一、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社会动态发展中的财税法改革展开研究。一方面,将对税法与社会发展之间互动关系的特质加以研究,另一方面,将分别选取特定领域,围绕税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税法对社会发展的反映分别予以研究。本书避免纯粹的对策性研究,而是从税法的基本特性出发,在社会变迁的动态视野下,探求财税改革所凸显的一般性的基础问题。这一研究,并不停留在对税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泛化研究,也有别于对社会发展的税法的细节性应对的形而下的研究,而是致力于构建一般的、更具有普适性的规则体系。

本书共分为上、中、下三编,共9章,分别围绕财税法变革的基本理论创建、典型的财税制度变革考察和财税法规范生成的司法保障展开研究。上编为“财税法规范生成之理论探索”,分别探讨税法规范体系的构建、社会变迁中税收法定主义实现的机制和路径以及税法的形式与实质等问题。中篇为“典型财税法规范生成之考察”,选取法律明确授权、框架式立法隐性授权、行政主导的全新税制建构和新型事项的征税规则续造等财税法规范生成的典型场景,分别对相应的财税法规范生成的实效加以考察。下编为“财税法规范生成之司法监督”,分别探讨税务机关的专业判断和司法尊重以及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实现国库收入与纳税人权利平衡是税收法治的理想。然而,形式上的法律保留与实质法治的实现之间仍有极大的差距,在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税收立法如何摆脱亦步亦趋的尴尬境地、及时因应不断涌现的新型交易,税法的形式与实质究竟孰轻孰重等等问题,依然是当前税收法治建设中始终无法回避的难题。作为执行者的政府享有极为宽泛的税收剩余立法权,或者基于明确授权制定税法规则,或者基于不确定概念的隐性授权而续造具体规则、或者基于职权行使的需要应对新生事物生成财税规则或主导财税制度改革,对税法制度的整体形塑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对此剩余立法权的行使如何予以规范和约束,才能防止征税权的扩张、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极为重要。司法机关作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最后壁垒,应当摆脱对税务机关予以司法尊重的消极态度,而以积极的司法审查对征税权乃至税法规范制定权予以规范和约束。

本书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变迁中财税法规范生成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bfx132)(2016)的结项成果,并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资助。

二、目次

导论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二、主要研究内容

(一)研究思路与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三)研究重点与难点

三、学术价值与创新

(一)学术价值

(二)创新之处

【上篇】 财税法规范生成之理论探索

第一章 再论税收立法权的收回与税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一、平移立法下金字塔式税法规范体系的形成——以所得税法为例

(一)“金字塔式”税法规范体系的形成

(二)简约的税收法律与复杂的税制

二、税收立法行政主导的维持:税收立法权的隐性分配

(一)税收法律的“自我节制”:形式收回的税收立法权

(二)税收立法的行政主导

三、税收立法行政主导之否定:税收法定主义三重意涵的再考量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民主意蕴

(二)税收法定主义的“限权”意涵

(三)税收法定主义的确定性意涵

四、不可简化的税收法律与税收剩余立法权的再分配

(一)不可简化的税收法律:法律保留的射程范围

(二)剩余立法权的再分配

五、税法规范体系化的重构

(一)隐性概括授权之防杜:以严格规则为主的税法规范形式

(二)税法规范体系化建构

六、结语

第二章  社会发展中的税法续造——以漏洞填补为核心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现实:不仅仅是立法者的怠惰

(一)新型交易形式的涌现与税法漏洞的产生

(二)立法机关填补税法漏洞的有限作为及其原因探究

二、社会发展与税法漏洞的填补之策

(一)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

(二)税务机关的裁量之法

三、作为税法漏洞之法的裁量与税收法定主义实现的二律背反

(一)以税法漏洞填补为目标的行政裁量的实体规制之难题

(二)“裁量”的个体化正义及其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冲突

(三)以自由裁量填补税法漏洞的实质:行政造法

四、新型交易课税从裁量到法定的初步尝试——标准规范的引入

五、从标准到规则:新型交易的课税规范形式的阶段性选择

(一)行为的形式化差异与可抽象化程度

(二)规范的实施成本

(三)规范的复杂化程度

六、新型经济事项的课税规范的获取进程

(一)与新型经济事项发展态势相适应的课税规范的获取进程

(二)基于法律漏洞补充的课税规范续造进程的高度流变性

七、结语

第三章 实质课税原则之检讨与税法形式主义的重提    

一、纷纷扰扰的实质课税原则:形式与实质之争的三个面向

二、抽象税收构成要件确立的形式与实质

(一)基于有限建构性判准的实质重于形式?

(二)与民商法调整后果相连结的抽象税收构成要件

三、税法文本解释的形式与实质

(一)避税压力下的税法形式解释之殇

(二)税法真意之探求与遵从:基于目的的实质解释真的可行吗?

(三)税收法定主义之下的实质解释之限度:可以信赖的税法文本

四、应税事实判断的形式亦或实质?

(一)交易实质的探究:常态还是例外?

(二)交易实质探究的前提——形式与实质的背离?

五、结语:应受尊重的形式与实质课税之限度

【中篇】 典型财税法规范生成之考察

第四章  专项附加扣除机制的检讨与完善:基于明确授权的规范续造

一、为量能课税而生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拟制化处理及其简化价值

(一)专项附加项目实额扣除之不可行

(二)取向于整体平等的拟制化专项附加扣除规则

三、价值的冲突与妥协:专项附加扣除拟制化的正当性检视

(一)居于次席的税制简化与拟制化方法的适用限度

(二)专项附加扣除拟制化处理的正当性审查

四、专项附加扣除机制的完善:个案正义的适度实现

(一)作为拟制基础的社会典型事实的选取

(二)绝对拟制化的松动——例外与推定机制的适度引入

五、结语

第五章 基于不确定概念隐性授权的税法规则续造:以一般反避税规则为例

一、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双重开放式结构

二、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授权导向与反避税调整权约束之不足

(一)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概括授权:模糊不清的权限边界

(二)一般反避税调整程序之殇

(三)一般反避税案件司法审查的缺位

三、权力入笼:一般反避税条款具体化的必要性

四、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具体化实践:现状与效果考察

(一)一般反避税条款续造的行政主导模式——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的考察

(二)一般反避税条款续造效果之考察

五、一般反避税规则续造的路径选择:两种模式的借鉴与反思

(一)澳大利亚:“立法 司法”续造模式

(二)美国和加拿大:“行政 司法”续造模式

(三)两种模式的共同启示

六、走向确定性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续造权配置与具体化要求

(一)司法功能的强化:审查者与续造者

(二)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具体化方法与形式

(三)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具体化要求

六、结语

第六章  行政主导下的制度转型: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

一、“贷款服务”增值税规则的实施争议

(一)“贷款服务”的提供者及其纳税人之争

(二)贷款服务的界定

(三)“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二、“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课征难题

(一)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二)作为应税金融服务的“金融商品转让”的界限

(三)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三、金融保险服务的增值税课税制度的整体检视

(一)金融保险服务营改增的积极意义

(二)金融保险服务的“不彻底的抵扣模式”:被搁置的“抵扣难题”

四、金融保险服务的增值税课税制度的未来完善

(一)金融保险服务增值税规则完善的考量因素

(二)金融保险服务增值税规则完善的关键

五、结语

第七章  新型交易课税规则的续造:以资管产品运营的增值税纳税人为例      

一、资管产品运营的流转税规则的梳理与检讨

二、资管产品的持有人征税:实质课征增值税真的必要吗?

三、基于形式的纳税人选择:资管产品管理人无可言说的痛

(一)管理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无限责任?——资管资产的独立性再考量

(二)管理人课税之下的抵扣链条的断裂

四、资管产品运作的增值税纳税人的确立:基于间接税属性的考量

五、结语

【下篇】财税法规范生成之司法监督

第八章 税务机关专业判断的司法尊重——以价格偏低核定类案件为起点的研究

一、德发公司案的示范效应—受尊重的“专业判断”的考察

二、因裁量而生的判断“专业性”—价格偏低核定条款的特殊规范结构

(一)价格偏低的核定条款下的“要件裁量”

(二)专业性:价值与事实的双重判断

三、税务机关专业判断的司法尊重:原则还是例外

(一)作为原则的全面司法审查:基于行政诉讼目的的考量

(二)核定事项的“专业判断”是否落入“判断余地”?

四、基于惯例的专业判断的可审查性分析

(一)惯例的确认——以2012年-2020年的核定案件为基础的考察

(二)惯例的审查:司法尊重之惑

(三)基于惯例的专业判断的合法性审查

五、税务机关专业判断的审查强度与范围

六、结语

第九章 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与司法审查:实效考察与完善进路

一、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滥觞与合法性之争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之缺位:基于2016年-2020年司法判例的实效考察

(一)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与司法审查状况概览

(二)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适用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适用

三、税务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与强度的实证考察

(一)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实践审查标准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强度

(三)框架式立法的税收法律与失灵的司法审查标准

四、尊重还是审查:税收法定主义之下的能动司法

(一)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过度”司法尊重的原因探究

(二)能动的司法审查:税收法律保留的最后堡垒

五、税务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进路的完善

(一)主动审查的强化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具体化

(三)审查强度的层次性

六、结语

参考文献

代后记:学术研究的担当与家国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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