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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暨第六届自然法青年论坛胜利闭幕

发布日期:2021-05-08   点击量:


二、会议流程

本次论坛共设三个分会场,同时进行,每个会场各有上午下午两个单元。

(一)第一会议室

本会场上午的会议主题为“马克思与法”,下午的会议主题为“德国唯心论法哲学”。

1.“马克思与法”(上午)

本单元会议由商务印书馆的王曦女士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超群讲师以马克思对启蒙人权理论之异化的批判——基于《巴黎手稿》中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问题的分析”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李超群老师指出,私有财产权,在以自然权利论为代表的启蒙人权理论看来是兑现人权承诺的关键,在马克思看来,却是前者背离人道主义宏旨的症结,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对劳动的不同认知。前者将作为私有财产之源泉的劳动理解为谋生活动;后者却认为,劳动应当是“自由的有意识的”创造活动,谋生活动乃是劳动的异化。相应地,作为谋生活动之产物的私有财产权,便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和异化人性的反映。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从工资和资本两个方面分析了私有财产权的异化属性。马克思对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的批判揭示出,启蒙人权理论基于私有财产权构建的权利话语和人性论预设,反映和维护的是“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现实异化状况,因而不可能真正达到人道主义目标。这一批判的启示意义在于,今日的人权事业应摆脱私有财产权的一元决定,应从“人之为人的所需”的多个维度上去实现人的美好生活。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姚远副教授在评议中表示,李超群老师的报告主要是将马克思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论犹太人问题》与后来的《巴黎手稿》整合在一起,从而在二者联系之中研究马克思在巴黎时期对权利问题的理解又怎样的内在推进。姚远副教授认为,在马克思的理解中,工人享有的契约自由只是形式的、表面的,私有财产权的实质不是right(权利),而是power(权力)。通过将person(人格)还原为human being(人的肉身)需要、社会交往、承认、异化等问题才有讨论的空间。所以,相较于权利问题本身,马克思更关注的是权利的批判。同时,姚远副教授指出了一些可以进一步深化研究的问题。


在自由讨论中,清华大学哲学系陈浩副教授指出,马克思对“类存在物”的界定,并没有将之与“自然存在物”完全对立起来,而是结合起来讨论的。另外,对于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的关系来说,似乎后者才是成因和根本。清华大学哲学系韩立新教授认为,异化劳动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劳动并不必然导致对物的所有,而是使得二者互相分离。原则上来说,谋生劳动不是异化,因为人的生存离不开劳动。然而,如果劳动不再是以获取使用价值,而是以获得交换价值为目的时,就变成了营利劳动,这时才导致了劳动的异化。最后,李超群老师对各位老师的评议进行了简要的回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樊文副教授代表德国弗赖堡大学米夏歇尔·帕夫利克教授(michael pawlik)以卡尔·马克思论犯罪和刑罚”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帕夫利克教授认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市民社会的生活是一种持续不断的斗争,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的斗争,而这本身就是一幅真正的人类共同体的讽刺画。虽然黑格尔把驯服市民社会潜在的破坏力量委托给了作为普遍物的管理者的国家,但是马克思认为这种调和的信念是不现实的幻觉。马克思认为,承认一个前-政治的或者非-政治的私人领域,就会导致“国家可以成为自由国家(freistaat),而人却不是一个自由人”。这样一来,由于个人利益冲突的实在世界和不现实的虚幻天界的现代社会双重化,资产阶级社会不可能满足于一种刑罚理论,而是需要两种理论(预防论和报应论)。因此,在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是“在联合体中并通过联合体”获得自由,而不是像在市民社会那样,是在联合体之外获得自由。总之,帕夫利克教授对关于马克思有关犯罪和刑罚立场的进行了总结性陈述。

西北政法大学邱昭继教授在评议中表示,樊文副教授的译文准确、流畅,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卡尔·马克思论犯罪和刑罚”是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于该主题也有所论述。邱昭继教授还简要介绍了英语世界中相关研究文献。针对报告中一些具体问题,邱昭继教授也表达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在自由讨论中,浙江大学哲学系朱渝阳副研究员认为,帕夫利克教授提交的报告可以处处看到黑格尔思想的影响。中山大学哲学系王兴赛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黄钰洲讲师以及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超群讲师也对一些具体细节提出了疑问和看法。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王丁讲师以“‘阴影之梦中的国家——沃格林和谢林的政治哲学期待”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本篇报告对沃格林和谢林的重要政治哲学思想进行了梳理。王丁讲师指出,沃格林把整个“现代”的实质理解为“现象主义”。如此一来,通过这种把人类自身置于现象关联中的做法,人的生存位置就被牢固地设定在了“一种内在俗世的秩序中”,一种古典的实体性超越式人类生存定位也就由以丧失了。综合沃格林和谢林的说法,可以看到在这种“现象科学”中,通过以“偶性”的东西取代“实体性的秩序”,人和事物都成了“阴影”,进而使得人也在这片阴影中成了“阴影之梦”,更使得一种以此出发的“国家学说”也同样成了“阴影之梦”。在对费希特的批判中,谢林同时也揭示出了“阴影之梦”的前提,即它建立在把某种源初与“自我意识”对立的东西,也就是自然排除在外的前提上。谢林以先验哲学和自然哲学为“两端”,但又超出两者之上的“同一性体系”所囊括的那种“自然”并非抽象的、主观化了的自然,而是一种双重化的自然。在谢林看来,国家如果是“个人的最大可能的自由条件”,要么结局要么是无政府主义进而取消国家,要么是费希特式的“封闭商业国”,进而取消自由。国家绝非“行走在地上的神”,因为神绝不行走在大地上。真正的“人类统一体”绝非现代国家,也绝非先验-人类哲学开启的“世界公民”理念,而是某种值得期待的东西。人类的自由必须在与作为其根基的自然之必然中,才能在一种精神秩序的历史性人类生存叙事中得到理解,因此,整个“现代”所产生的“现象主义”-“现代国家”总体机制,绝非真正的自由得以实行的场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黄钰洲讲师在评议中表示,就目前而言,学界对谢林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思想关注较少,因此王丁讲师的报告是一个开拓性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谢林和黑格尔一样,他们对时代经验的把握有相似之处,但又有一定的差异。在黑格尔的语境中,过去和未来总是被拒绝言说的,理性必须在当下的现实中才能被满足。然而,在谢林看来,黑格尔执着于内在于世界的理性统一体系的建构,有可能消解超越性层面的东西,人不能仅仅沉溺于现代性的颓废之中,不能局限于现象化的生活。黑格尔与谢林思想的差异,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各自不同性格的影响。

在自由讨论中,对于“自然”的概念理解等问题,慕尼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朱磊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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