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暨第六届自然法青年论坛胜利闭幕-凯发登录入口

 第三届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暨第六届自然法青年论坛胜利闭幕-凯发登录入口

学院新闻

当前位置: 凯发登录入口-凯发下载进入 -> 新闻中心 -> 学院新闻 ->

第三届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暨第六届自然法青年论坛胜利闭幕

发布日期:2021-05-08   点击量:

2“德国唯心论法哲学”(下午)

本单元会议由商务印书馆的白中林先生主持。

巴黎第一大学的博士生冯嘉荟以“黑格尔:一个共和主义者?”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在学界讨论中,对于黑格尔的形象定位,存在着开明派与保守派两种定位的对立。冯嘉荟认为,或许可以有第三条路径,即考虑黑格尔与共和主义的关系。从概念历史的角度说,“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直接的词源来自拉丁语“res publica”,其意义被明确地表达在乌里比安 “公共”与“私人”事务的区分上。卢卡奇的研究凸显了黑格尔与激进共和主义之间的关联,他在君主制与共和制对立的基础上讨论黑格尔的共和主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共和主义也可以作为伦理生活的理想,尤其是对希腊城邦伦理生活的理想化。对黑格尔来说,正是古代的城邦生活作为一种完整的伦理,为人性的实现和完满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年轻的黑格尔崇尚古代城邦伦理的生活,这已为学界共识。这一共和主义面向与第一种共和主义不同之处在于,它首先涉及的是德性,伦理生活的问题,而不是具体的政治制度安排。尽管如此,年轻的黑格尔与古代共和主义之间的联系只是故事的一半。已经成为学界共识的是,黑格尔对现代政治/社会思想的基本贡献之一,在于他区分了在先前的政治理论中未经区分的国家(polis,civitas)与社会(societas civilis)。经过黑格尔的建构,现代人既是家庭成员,又是国家中的公民,同时也是工商业社会的市民。黑格尔对现代资产者的肯定伴随着他与青年时期古代公民理想的告别。成熟阶段的黑格尔,其思想方向不在于以理想化的古代城邦生活理解和规范当下的社会生活处境,而是思考和发展可能的概念中介,在承认资产者不可能还原为公民的前提下,将(以古代伦理生活为典范的)政治的维度肯定下来,但这里涉及的不是“古典共和主义”,而是“现代共和主义”。


20df4



慕尼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朱磊在评议中表示,本篇报告的成败关键在于两个方面:第一,能否从共和主义角度理解黑格尔?第二,这是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黑格尔?如果从共和主义角度理解黑格尔,一方面有助于避免开明派/保守派的标签,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在现代语境下激活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如果要理解黑格尔,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现代政治哲学的光谱。这一看似充满张力的结论,正是这篇报告的生命力所在。可以认为,真正的黑格尔形象是不属于任何主义的。

复旦大学哲学系博士生蒋益以“论《德国观念论的最早体系纲领》的实践哲学意涵”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对于国内外的黑格尔研究界而言,自罗森克茨兰发现并命名《德国观念论的最早体系纲领》这份手稿以来,该手稿的著作权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蒋益认为,即便《体系纲领》不是完全意义上出自青年黑格尔的思想和手笔,但该文本显然“很好地嵌合在黑格尔早期思想的发展中”。即便以“一个审美现代性方案”来定性《体系纲领》,我们也必须将其视作批判启蒙理性主义和近代自然法的社会观、国家观的实践哲学文本。《体系纲领》所呼吁的具有乌托邦色彩的理性深化,表现了早期浪漫派和青年黑格尔探索一种全新的、面向未来的伦理—政治方案的理想诉求。《体系纲领》既是黑格尔有意识地突破康德哲学体系框架的开始,也是他转向形而上学体系建构和实践哲学理论诠释的开始。《体系纲领》勾连起了黑格尔的基督教批判与自然法批判,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既富有原创性思想、又具有转折性标志的重要文本。

上海社会科学院谢晓川助理研究员在评议中表示,《体系纲领》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不断争论的问题。在承认这一点的基础上,蒋益博士的报告通过研究《体系纲领》所表现出的思想倾向,将之与黑格尔的思想与作品进行相互印证,此种方法值得赞同。谢晓川助理研究员认为,在黑格尔的研究中,最好直接从文本本身出发,而尽量避免“贴标签”。对于报告中一些具体细节问题,谢晓川助理研究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自由讨论中,清华大学哲学系陈浩副教授指出,相比较而言,黑格尔研究还是一个“小传统”,有时“贴标签”也是不得不为之的事情,关键是如何这样做。当然,紧密结合黑格尔的文本也很重要。另外,除了研究文本中体现的思想之外,文献方面的考证也很重要。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大卫讲师认为,“贴标签”不是必须的,着重于考察黑格尔本身对于“共和”的理解,也是很有意义的。慕尼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朱磊也认为,先深入理解黑格尔,然后在与之展开对话,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中山大学哲学系王兴赛副研究员指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激进共和主义与古典共和主义本质上是一样的。另外,共和主义传统相当复杂,英法的共和主义也值得研究。浙江大学哲学系朱渝阳副研究员认为,在德国学界,对于《体系纲领》的归属问题,历史考证的方式仍然具有说服力,也得到了公认。就黑格尔而言,其与费希特哲学(例如承认理论)之间的关联或许也值得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黄钰洲讲师认为,对黑格尔思想的进一步“还原”,可能是有意义的研究方向。

浙江大学哲学系朱渝阳副研究员以“自然法与伦理国家:黑格尔耶拿早期自然法方案解析”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朱渝阳副研究员指出,黑格尔在《自然法论文》(1802/03)中,通过批判两种非科学(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自然法处理方式,引入自然法(naturrecht)概念,重新恢复“自然”(natur)与“法权”(recht)之间的原初联系。黑格尔自然法语境中的“自然”概念指的是具有目的论(teleologie)倾向的伦理实体。自然法是关于绝对伦理的学说。自然法的任务就在于说明,伦理自然作为普遍之物、原初实体是如何在一个民族共同体中展开自身,获得法权,实现绝对伦理理念的。对绝对伦理理念的直观就是一个民族、伦理理念实现法权的过程,就是单个个体不断走向普遍性的民族国家,并与其进行融合统一的过程。黑格尔的自然法理论就是关于伦理共同体和民族国家的学说,这一理论构想是黑格尔耶拿早期自然法方案的独特之处,与成熟时期的《法哲学原理》的副标题遥相呼应,是黑格尔法权国家思想的初步表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黄钰洲讲师在评议中表示,《自然法论文》是黑格尔在耶拿早期一部比较成熟的作品,后来《法哲学原理》中很多思想的萌芽,已经体现其中了。《自然法论文》主要是为了批判两种非科学(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自然法处理方式。在批判形式主义的自然法处理方式时,黑格尔同时针对康德(道德哲学)和费希特(强制体系)。黑格尔对费希特的批判,是他在《自然法论文》中走向绝对伦理的一个重要中介。在早期的法哲学构想那里,黑格尔提出了“死的能力”以克服自然性,走向自由。但是,对于法哲学的建构来说,“生的能力”也很重要,但此时黑格尔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法哲学原理》中,相较于耶拿早期,黑格尔对于“勇敢”品质的评价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d82b

在自由讨论中,清华大学哲学系韩立新教授指出,对于黑格尔耶拿早期的自然法方案,评价似乎应当更中肯一些,因为当时还没有产生“精神”概念。在《自然法论文》中,黑格尔是在一种否定的意义上批判近代自然法学说,所谓的绝对伦理实质上是古代国家学(共同体主义)的一些东西。在晚期的法哲学思想中,黑格尔对近代自然法与古代国家学进行了结合,但这是建立在意识哲学与国民经济学的影响基础之上的。对于个体向共同体扩展的中介问题,黑格尔在耶拿时期还没有很好地解决。韩立新教授认为,不能把早期《自然法论文》中的“自然法”等同于《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然法”。市民社会概念的诞生,是黑格尔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清华大学哲学系陈浩副教授以“‘扬而不弃’的市民社会——《法哲学批判》之后的《法哲学》筹划”为题做了主题报告。陈浩副教授认为,对于黑格尔的定性问题,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马克思借助《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一举将黑格尔定性为政治上的保守主义者,普鲁士反动政治体制的辩护士。在假定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所做的是严格而有效的批判,然后要求黑格尔方面给出郑重而合理的回应的情况下,更有助于理解黑格尔有关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思想。具体而言,在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设定中,包含“分裂”和“扬弃”两个层面。黑格尔既看重现代自然法契约论传统对于个体、市民自由、私人性和特殊性之正面价值的肯定和高扬,希望借助市民社会这一理论创制,去消化吸纳现代性的上述成就,他方面黑格尔又倾心于古典政治传统的共同体、公民美德、公共性和普遍性价值所体现的“美和真”,试图运用自身独特的国家构想,去继承并接续古典古代的这些价值,黑格尔之要求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可以看作是对上述两个传统的兼重并顾。与此同时,黑格尔是在“保留”市民社会之独立性的前提下,借助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沟通与和解,来促成一种“弱扬弃”。黑格尔的扬弃方案,是在承认市民社会之正面价值与独立性的前提之下,对于市民社会所施展的一种“扬而不弃”。

上海社会科学院谢晓川助理研究员在评议中表示,陈浩副教授的报告主要采纳是一种非形而上学的方法。就马克思的批判而言,马克思并不同意黑格尔的所谓“思辨方法”。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源自现实,不可能通过法哲学的观念在理论上解决。黑格尔对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吸收值得注意,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与斯密关于法理学的论述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在自由讨论中,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超群讲师认为,马克思关注的重点似乎并非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而是这两种状态的优先级问题。陈浩副教授指出,至少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所说的“政治国家”,黑格尔所谈论的“国家”并非完全一致。前者指的是警察、司法国家,后者指的是伦理国家。

慕尼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朱磊以“文明的终结与历史的未来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现代世界的命运与使命”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朱磊认为,法权哲学和历史哲学构成了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主要部分,两者分别从普遍文明的逻辑架构与普遍历史的演进过程角度讨论了伦理自由之总体的形成过程。黑格尔之所以关注文明与历史,是因为当现代哲学以激情为基础为政治重新奠基后,法权与历史这两个政治的核心领域都因缺乏终极目的而缺乏真正的自由。为了不让人类精神成为动力因主宰下各种力量生生死死永恒轮回之所,黑格尔试图通过“理念与现实的同一”与“历史的完成与准备就绪”两个原则去调和理念与激情,从而形成由有机国家所承载的普遍秩序。为达到这一目的,黑格尔需要发现世界历史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并将其调和为一个内在融贯的统一整体,即一种普遍文明。不过,黑格尔认为,通过有机国家建立的世界秩序有着无法化解的内在矛盾,使得普遍文明无法摆脱因大国冲突而毁于一旦的危险。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大国共存问题的解决是世界历史之未来的道路。朱磊认为,这样一个困境本质上是对一个真正坚实的普遍文明的邀请。

中山大学哲学系王兴赛副研究员在评议中表示,朱磊博士的报告主旨宏大,令人影响深刻,既涉及历史层面,也有现实关怀,可读性强。

3书评环节(下午)

复旦大学外国哲学专业高诗宇博士以“评雅克·马里旦《人权与自然法》”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评论稿)。高诗宇博士指出,雅克·马里旦是当代著名的基督教哲学家和新托马斯主义。他的哲学思想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其中最富有启发性的是他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马里旦试图把传统的基督教神学与现代的经过启蒙运动洗礼的政治哲学综合起来,构建一个既能保留基督教传统,又能适应当下社会要求的政治哲学体系。《人权与自然法》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写作的。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题为“一个由‘拥有人格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其主题是阐明马里旦政治哲学的一系列重要概念和命题,同时表明马里旦在政治哲学上采取的基本立场。该书第二部分的标题为“人的权利”,这一部分基于马里旦在第一部分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目标,指出实现这一理想的必要条件,也就是人权。马里旦这本著作最重要的理论贡献在于,把基督教的基本精神加以改造后与现代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结合,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政治哲学。马里旦虽然是正统的托马斯主义者,一生都尊重教会的权威,但是他并没有满足于对托马斯·阿奎那政治思想的重述,而是把基督教教义与当代思想做了对接,希望用基督教挽救濒于破产的现代西方政治哲学。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大卫讲师以“法权的理性奠基——评《良好的自由秩序》”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评论稿)。张大卫讲师指出,与康德的道德哲学相比,国内学界较少关注他的法哲学。在德国也有类似情况。以上述研究境况为背景来反观德国康德专家凯尔斯汀(kersting)的名著《良好的自由秩序》(wohlgeordnete freiheit),其独创性与深刻性立即显露出来。值得一提的是,该作品目前已由汤沛丰博士所汉译,并且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作者在该书中,向我们展示了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1)要真正理解康德的先验哲学、尤其是他以先验哲学方法论为基础所提出的道德学说中的理想性的一面,我们必须深入到其法哲学中的现实的那一维度。(2)《道德形而上学》是一部两百多年前出版的历史文献,但是是一部绕不开的法理学/法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它所提出并尝试解答的是我们现代社会无法回避且亟需解决的问题:在一个祛魅化、价值多元的时代,个人自由通过何种手段才能避免相互冲突,得到保障并实现?如果说法权是这种手段的必要形式,那么法权的规范性根据又在哪里?此外,当法权的现行实行方式与其最终价值旨趣发生激烈冲突时,人们又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永远不可能通过法学实证层面的技术完善与创新得到解决,而是需要一种哲学式的、在规范层面的反思与回答;而康德的法权学说正体现了这一方面的宝贵努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高宇博士以“法学需要形而上学吗?——读黄裕生《权利的形而上学》”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评论稿)。高宇博士指出,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神圣的绝对权利,启蒙运动开辟的新时代因而也被称为“权利的时代”。但权利原则的根据究竟何在?启蒙哲学是否已经充分证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这就是《权利的形而上学》一书要讨论的核心问题。黄裕生教授多年来笔耕不辍地钻研“自由”这一“最重要的哲学问题”,深入剖析了自由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的嬗变,取得了一系列重要学术成果。《权利》一书就是系统总结其自由与权利思想的实践哲学代表作。该书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如下:现代法权源于普遍权利,普遍权利的形而上学基础是人的自由意志,康德的先验哲学则对此给出了最强有力的论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书不是简单地重述了康德的道德哲学,而是给出了新的诠释,从而展现了一种更加完善的康德式自由理论,而这也正是本书的一大亮点。详言之,作者不仅从实践哲学方面,还从存在哲学层面论证了人的自由意志,将人的自由意志置于意识现象学的视域之中,有力地补强了康德的论证,从而将自由奠定于坚实的理论哲学的基础上。存在哲学视域的开启也给出了从自由演绎出权利的新的方式,同时也澄清了关于自由与伦理、宗教、保守主义的关系等诸多基本问题的流俗误解。

河南大学法学院邹益民副教授以“黑格尔伦理自由观的当代意义与限度”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评论稿)。邹益民副教授指出,当代中国因多元价值冲突造成伦理解体、崩溃,进而导致中国人的自由处于困境之中。黑格尔的伦理自由观对此有重大意义。它启示我们,有必要追求伦理自由,也能够追求伦理自由。但世易时移,我们不能照搬黑格尔的理论。从中国出发,我们可以以激进的和非中心主义的方式实现伦理自由,也有必要超越民族国家框架实现伦理自由。因此,我们有必要也能够对黑格尔的伦理自由观进行批判。这些也凸显黑格尔伦理自由观的限度。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社科大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 法学院校友办微信公众号

  • 凯发登录入口的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 邮编:102488 联系凯发登录入口

    网站地图